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2)川1922破1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4月24日作出(2021)川19破申1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川1922破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四通破产清算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担任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17时止应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人:冯强联系电话:18208153818,债权申报方式:现场申报及邮寄申报,管理人办公地址:巴中市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朝阳段江南明珠假日酒店4楼。)债权人应当如实、全面、详细填写《债权申报表》,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在本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四川品味知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8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307会议室召开。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南江县人民法院罗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雄万与被告罗宇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7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李雄万撤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四川百草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庆浩:本院受理原告胡建海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被告吴庆浩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胡建海支付货款238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7.00元,由被告吴庆浩承担。该款在立案时已由原告预交,故在执行中一并处理。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王剑:本院受理原告高亚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驳回原告高亚娜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60.00元,由原告高亚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何玉芳:本院受理原告冉朝洪诉被告何玉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824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冉朝洪与被告何玉芳离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杨菊红:本院受理原告伏开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8650元及从2021年2月1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00在苍溪县人民法院五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黄伦: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悦诉被告黄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37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陈俊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068号原告胥彪与被告陈俊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524破1-1号2022年3月10日,依据本院(2021)川1524执33号之一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和宜宾日报社印刷中心的申请裁定受理四川搏力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四川搏力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负债总额为1335.894374万元(其中:职工债权58.306925万元,其余债权1277.587449万元),该企业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企业厂房及其部分机器设备被拍卖,员工已离职,已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在客观上已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本院认为,四川搏力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裁定宣告四川搏力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破产。
长宁县人民法院本院受理赖井珍申请宣告邹永连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邹永连,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8202080322,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长宁镇农利村8组52号,与赖井珍系母女关系。邹永连于2000年年初在宜宾市南溪区读书时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邹永连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否则将在公告期满后被宣告失踪。凡知悉邹永连生存现状的有关人员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所知道情况告知本院。公告期满、本院将依法判决。联系电话:0831-8789030。
长宁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江安博大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3民初1348号原告于道华与被告四川省江安博大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700000元,利息408829元(按照2013年五年以上贷款利率6.55%,自2013年5月1日暂计至2022年3月1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0日9时30分在江安县人民法院夕佳山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安县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的(2022)川1523民特39号申请人吴启伦申请宣告李下秋(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黄泥村大田坡组45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3197906050421)失踪一案,申请人吴启伦称,李下秋于2002年4月3日无故离家出走,了无音讯,与家人再无联系,之后家人和亲朋好友通过多种方式四处寻找也无果,至今毫无音讯,情况属实。下落不明人李下秋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下秋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下秋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下秋情况,向本院报告。
江安县人民法院刘小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5民初458号原告韦小兰与被告刘小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韦小兰与被告刘小勇离婚;二、婚生女儿刘梦瑶、婚生儿子刘泓霖由原告韦小兰抚养。如果上述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计860元。由被告陈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515号张洪强:本院受理原告王静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516号张洪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333号鲁袁洪:本院受理原告林红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4民初1512号杨凤全:本院受理原告黄庭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长宁县人民法院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1510107733432433Y)、刘学文(511121197005206850)、卢德光(511023196502148770):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2559号原告夏文波与被告四川金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学文、卢德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卢德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夏文波支付尚欠付的工程款650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起至欠付的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夏文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6元,由夏文波负担2981元,卢德光负担14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代廷军、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47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代廷军、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积欠利息13260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平、张仕银: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62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张平、张仕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及积欠利息6282.25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10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再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64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杨再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积欠利息12986.25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67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王东、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积欠利息13260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11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本健、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70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本健、李代刚、绵阳勇刚洁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积欠利息13260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11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建国、白国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88号原告绵阳市司法局与被告李建国、白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积欠利息12686.25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4日12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623号原告杨怡与被告周兵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周禹橙由原告抚养,被告周兵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周禹橙能独立生活为止,医疗费及教育费凭发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3.判令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于海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487号原告王仕勇与被告于海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8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冯效宁: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94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冯效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697.7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25日累计所欠利息(含复利)7974.93元、违约金2749.75 元(以上金额共计60422.3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复利;3.判令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16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6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79889.49元及截止2020年5月12日利息10048.73元和罚息88384.9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2日14时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8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邓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36844.06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7日积欠利息10533.54元和违约金2695.04元(合计50072.64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三、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胥学纲: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09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胥学纲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4016.54元、保险费2919.47元及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66936.01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日15时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曾尚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09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曾尚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1543.28元、保险费2128元及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以13671.28元为基数按LPR的4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1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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