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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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志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8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志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卡号:4270300049954356)透支本金24,513.04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5月22日,利息及复利39,154.56元、违约金5,220.46元;2.利息从2022年5月23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5月23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杨志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9元,由被告杨志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明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9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明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0, 000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14年1月2日,利息及复利26,335.38元、违约金12,250元;2.利息从2014年1月3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14年1月3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3.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 015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3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60197.13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7日,利息及复利23699.23元、违约金3000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透支本金60197.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28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128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羊衍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3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羊衍胜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9787.76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7日,利息及复利53684.25元、违约金5748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透支本金49787.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13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43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春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901.23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0年5月30日,利息及复利6603元、违约金2749.56元;2.利息从2020年5月31日起以透支本金46901.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0年5月31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20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50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徐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徐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分期手续费64849.09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日,利息及复利23482.01元、违约金2576.14元;2.利息从2022年6月2日起以透支本金6434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2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1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11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609.52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7日,利息及复利22900.28元、违约金2734.08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透支本金39609.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34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646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玉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刘玉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4988.63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1日,利息及复利116511.15元、违约金8250.6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2日起以透支本金44988.6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2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46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762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朝容: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3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朝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朝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信用卡(卡号:4270300058088708)透支本金为41,580.16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7日,利息及复利55,125.25元、违约金6,161.69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陈朝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被告陈朝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鹏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4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唐鹏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7723.28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6月17日,利息及复利50995.34元、违约金5371.48元;2.利息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透支本金47723.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6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但每期最高金额不得超过500元;3.上述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18%/年计算所得);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224元、公告费300元,共计2524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周德明:本院受理原告孙维强诉被告周德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4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周德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孙维强支付劳务费用8,000.00元等内容。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邹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360号原告盐亭县铠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邹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邹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给原告盐亭县铠圣商贸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69803.8元,并承担以69803.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73元,由被告李邹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2)川0723民初896号赵新明、钟朝勇:本院受理董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唐红:本院受理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杰瑞糖酒经营部(经营者:何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723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唐红本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盐亭县云溪镇杰瑞糖酒经营部支付货款4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下欠货款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81%的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825元,由被告唐红负担。自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亭县人民法院赵小凤: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1239号原告卢元刚与被告赵小凤离婚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元刚与被告赵小凤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卢元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顾洪志: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1243号原告李春芬与被告顾洪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洪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春芬支付空调款5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所产生的公告费(凭公告费发票),由被告顾洪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谢金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1716号原告潘万库与被告谢金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谢金岑立即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人民币4.9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2万元,共计人民币6.9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谢金岑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史明洪、史德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3民初1988号原告罗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史明洪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1000元,并按《还款承诺书》约定支付20%的违约金;2.被告史德强承担连带偿还义务;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盐亭县人民法院(2022)川0723民初2475号王怀: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丽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孔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盐亭县人民法院高万清、高万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009号原告李林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高万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李林松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李林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高万清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