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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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攀: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553号原告刘丽与被告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杨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作出判决,被告南充攀登食品有限公司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1.撤销(2022)川1903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且由被上诉人支付应付给上诉人的货款(以结算为准)或发回重审;2.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蔡含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1752号原告李顺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主文:被告蔡含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顺秀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5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蔡含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1753号原告李顺秀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主文:被告蔡含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顺秀欠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2年5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肖彪: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3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肖彪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肖华借款16000元,利息从2021.1.1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5日
平昌县人民法院赵世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保证合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赵世民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四川永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403620.1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7月15日
平昌县人民法院余思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339号原告赵晓华与被告余思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赵敏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承担抚养费用至独立生活为止;3.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共同偿还;4.本案诉讼费共同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母在虎: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286号原告母利蓉与被告母在虎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6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共75个月)的抚养费共计37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从2022年4月至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共77个月)的抚养费共计61600元,原告独立生活之前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0日上午9时在开封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阳春: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890号原告王强与被告张阳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原告王强合伙出资款5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为标准计付);二、被告张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王强交通费损失500.00元;三、驳回原告王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00元,由被告张阳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许麟: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369号原告杨应成与被告李国涛、许麟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退还原告的居间费40000.00元及利息;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普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剑阁县人民法院邓帮均:本院受理的李锦芳与被告邓帮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帮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锦芳偿还借款25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2月23日起,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付利息,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李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赵思洪: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思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昭化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支付以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借款年利率、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自公告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