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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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张楷(510722196903154953):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3911号原告王茂光与被告张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工资12.8万元;2.判决被告支付从2021年5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中太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魏学芬(贵州省威宁县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迤那镇五星村青海组):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871号案件,原告罗存银与被告魏学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找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罗存银与被告魏学芬离婚;二、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绍勇(三台县金石镇黎福村3组31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144号案件,原告尹镜与被告刘绍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查找你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刘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尹镜支付拖欠的劳务报酬8400元及利息;二、刘绍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尹镜支付因催收欠款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三、本案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刘锐(三台县黎曙镇黎福村六组):陈欣(资阳市乐至县高寺镇永胜岩板滩街35号附16号):刘绍勇(三台县黎曙镇黎福村3组31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2547号案件,原告谭凤秀与被告刘锐、陈欣、刘绍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代付银行贷款193476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徐鹏: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徐鹏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款项共计49265.15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40005.7元、欠付利息6645.47元、违约金2613.98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仁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6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仁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15年12月28日的款项共计54785.78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34297元、欠付利息11458.94元、违约金9029.84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5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许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许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款项共计48070.22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39165.36元、欠付利息5904.86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覃玲: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覃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0年3月27日的款项共计48682.67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39206.06元、欠付利息6720.36元、违约金2756.2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0年3月2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胡晓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胡晓雷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28234.11元及截止2019年9月26日透支利息7734.51元、违约金4926.30元(合计总金额40894.92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7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谢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20000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7日透支利息15829.12元、违约金6029.23元(合计总金额41858.35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胡泽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胡泽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39854.86元及截止2022年4月26日透支利息14955.11元、违约金1700元(合计总金额56509.97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淑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蒋淑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44909.82元及截止2020年2月26日透支利息13008.14元、违约金5249.55元(合计总金额63167.51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82号原告杨楷与被告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杰: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吴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卡号:6229130012554215)透支本金88231.61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日透支利息2641.79元、违约金2317.07元(合计总金额93190.47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卡号:6229130010364286)透支本金7952元及截止2021年11月1日透支利息161.11元、违约金505.06元(合计总金额8618.17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汝鑫: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汝鑫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5794.59元及截止2021年7月17日累计所欠利息6620.83元、违约金2723.40元(合计总金额35138.82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新产生的违约金、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文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卡号:5358870004957422)透支本金7603.38元及截止2021年12月17日透支利息6982.32元、违约金3326.1元(合计总金额17911.8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卡号:5298680007770901)透支本金12392.67元及截止2021年12月17日透支利息11348.88元、违约金 4357.17 元(合计总金额28098.72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3.判令本案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剑门世家乡村旅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094号原告张文与被告四川剑门世家乡村旅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7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并腾退返还租赁房屋;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1年12月5日起至租赁房屋退还之日的租金(按25元·每平方米·月暂计算至2022年5月4日为59411.25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9411.25元;4.判令被告返还租赁房屋前所产生的物业费、水、电、气等费用;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海洋: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10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海洋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23805元及截止2021年10月17日透支利息21970.44元、违约金6239.13元(合计总金额52014.57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7日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漆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2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漆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19年12月28日欠付的款项共计51424.04元(其中包括信用卡透支本金39513.79元、欠付利息7979.36元、违约金3930.89元),并支付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柏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383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柏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2085.76元,并承担该款自2022年3月2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2.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川B131MH的长安牌小型轿车)拍卖、变卖时在第一项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10月1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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