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7月20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凉山州燕归来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凉山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利: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4462号原告张志美、罗成起诉你与张晓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久法庭(经久乡政府旁)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西昌市人民法院余兴聪、郑映、凉山州华新瑞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兴聪、郑映、凉山州华新瑞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3401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昌洁旅馆、黄开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昌洁旅馆、黄开勇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3401民初30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静毅辅助建材经营部、兰远成、凉山州西昌汇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静毅辅助建材经营部、兰远成、凉山州西昌汇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3401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祥云服装店、曾祥明、吴忠蓉: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祥云服装店、曾祥明、吴忠蓉、凉山州西昌博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3401民初3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崇斌、蒋雪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675号原告凉山发展(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凉山州南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郑崇斌、蒋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8月19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杨云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4847号原告王永兴诉被告杨云兵、四川谦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成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3401民初5484号原告谭雪松与你及四川正茂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洪前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了(2021)川340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限被告四川正茂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洪前、吴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连带赔偿原告谭雪松各项人身损害费用合计151186.02元;二、驳回原告谭雪松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四川正茂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杨洪前在法定期限内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因为(2018)川3401民初5号及(2018)川34民终850号判决书均判决谭雪松与正茂泰无“劳动关系”,而谭雪松未依法向人社局申请与正茂泰之间进行“工伤认定”,未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评残”法定前置程序。所以,一审法院判给谭雪松【“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78228元、营养费 3630 元、停工留薪待遇39278.18元、鉴定费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只收300元)、交通费3000元(其在西昌当地就医)、案件受理费5399元(应由谭雪松承担5389元。否则,其主张1千万,也仅承担150元吗?同时,若按工伤判决,上诉人只承担10元)】的费用均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述费用无需由上诉人承担;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1)川3401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本案系“加工承揽”关系并依法驳回谭雪松的诉讼请求,或者继续发回重审;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谭雪松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西昌市人民法院陈伍合:本院受理原告王大祥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2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聂代武: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96号原告吉沙有鬼与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五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恒昌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韩拉罗:本院受理原告商史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川3437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及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各壹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李科兰: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741号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支行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8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姜尚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7民初385号原告胡德程及第三人缪通芸、胡仁昆、胡德雨、胡德芸、胡德容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3437民初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34元由原告胡德逞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雷波县人民法院(2022)川3422民特1号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兰日伍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兰日伍称,2020年3月30日申请人父亲兰拉布在项脚乡扑火撤离过程中下落不明,乡政府及木里县公安局组织专业人员寻找最终未能找到兰拉布遗体。被申请人兰拉布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两年,木里县公安局后所派出所出具被申请人兰拉布因意外下落不明,且不可能生存的情况说明。下落不明人兰拉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兰拉布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晓下落不明人兰拉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兰拉布情况,向本院报告。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杜 吉 偏 初(513422198704063616):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顺珍诉被告杜吉偏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34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方顺珍与被告杜吉偏初离婚。二、被告杜吉偏初自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德吉梅朵抚养费600.00元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止,被告杜吉偏初应于每年的10月30日一次性给付当年抚养费,期间婚生女的教育费、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凭公立学校及公立医院正式票据为准(限婚生女18周岁前)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三、被告杜吉偏初有探望婚生女的权利,原告方顺珍应当予以协助。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巫且小兵(住所地:越西县普雄镇民贸公司3幢69号,身份证号码:513434199502205890):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4民初846号原告陶科诉被告巫且小兵、第三人康祥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邓祥: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4民初1134号原告沙马木果与被告邓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黄平(又名黄建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3434民初1265号原告郭继发、张燕飞与被告黄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直播庭审活动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越西县人民法院汪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毛锦江与被告汪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35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洛县人民法院杨德海、王基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棠分理处与被告杨德海、王基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35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海棠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洛县人民法院文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2民初345号原告万顺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万顺华欠款19600元。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文涛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曾凡康: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2民初1342号会理雄成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曾凡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会理雄成机动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4700元,并以4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自2021年7月2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曾凡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会理市人民法院黄冬:本院受理原告宋常旗与被告黄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开庭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吴建林:本院受理原告马文英与被告吴建林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34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会理市人民法院赵萍、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杨胜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萍、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杨胜香欠款138300.00.00元及违约金;二、案件受理费3066.00元,由被告赵萍、张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王小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2073号原告张芳与被告王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小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芳借款本金240600元及逾期利息(以2406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8%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6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316元,由被告王小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延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553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志立酒水经营部与被告刘延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12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周顺通: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3285号原告兰玲与被告周顺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32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期间以1132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长征(51072219711113457X):本院受理(2022)川0802执恢248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长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刘长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川0802执恢248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长征名下位于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2033号15栋1单元14层14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温江区不动产权第0041903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郝全生: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027号原告欧仕雄诉被告郝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10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盛信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双成与被告四川盛信地产营销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6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周仕庭: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114号原告杜万会诉被告周仕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仕庭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杜万会偿还借款本金1326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5月10日起,以1326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杜万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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