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家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6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家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8766.87元、保险费3040.03元及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15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庆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7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庆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42011.03元、保险费1917.65元及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盛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608号原告李顺华与被告陈盛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65.25元、误工费1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交通费200元、护理费1400元、营养费1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卓、陈卓:我院办理的(2022)川0703执异81、82号案件,申请人蔡云和向本院申请变更(2010)涪执字第258、2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蔡云和。我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申请人蔡云和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变更(2010)涪执字第258、26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蔡云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0703执异81、8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平: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3236号原告江油润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共产党江油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张平、赵泽云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江油润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安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724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2.指令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吴万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486号原告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万平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2022)川0724民初1486号判决书;2.请求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偿还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董顺林、绵阳顺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刚与被告董顺林、绵阳顺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下欠民工工资70000.00元;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孔明军: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1965号原告四川龙蟒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孔明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起诉要点: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运输款72 493.62元及其逾期付款损失(以72493.6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付清时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7日10时在本院塔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邓志贵: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2568号原告殷海全与被告邓志贵、赵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违约金4万元和利息4.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10时在本院塔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庞人玮: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638号原告任怀燕与被告庞人玮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任怀燕与被告庞人玮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刘建超、彭仁容: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172号原告卢清与被告刘建超、彭仁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建超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卢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限被告刘建超、彭仁容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卢清人民币52900元及利息(利息以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2月25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8元,由被告刘建超、彭仁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鑫:本院受理原告丁会容、吴洪琼诉被告王鑫股权转让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02民初666号、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丁会容股权转让款18500元。由被告王鑫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吴洪琼股权转让款37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杜聆璇: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237号原告唐嘉悦与被告杜聆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聆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嘉悦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唐嘉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唐嘉悦负担50元,被告杜聆璇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聆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周红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1006号原告罗光华(反诉被告)与被告朱心洪(反诉原告)、周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依法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2日起,按0.0015每日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点(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何春芳、罗兆锦:本院受理原告邓洁与被告罗兆锦、何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春芳、罗兆锦偿还原告邓洁借款2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王国庆: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216号原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思泉、王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国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8713.78元,向被告余思泉支付15651.41元;二、驳回原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20元,由原告四川省罡人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0元,被告余思泉负担1080元,被告王国庆负担276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四川百草丰源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杨显凤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洁办案监督卡、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唐博:本院受理的原告蔡文周与被告唐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直播录播庭审活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何春容:本院受理(2022)川0823民初707号原告刘金兴与被告何春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23民初7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金兴与被告何春容离婚;二、婚生子刘子檑由原告刘金兴抚养教育成年;三、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刘金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郑策耀:本院受理(2022)川0823民初1416号原告四川德智律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策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已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广元市全真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390号原告广元市容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租金55800元,并解除《场地租赁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菊芳: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波与被告李菊芳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354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宝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聪: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之顺货运部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湘之顺货运部货物运输费6143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欠款6143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6.00元,由被告王聪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段述玲:本院受理原告白皓与被告段述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9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冀志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5937号原告张克兵诉被告冀志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张克兵与被告四川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2月29日解除;二、被告冀志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克兵退还未完工部分材料款25110.00元;三、被告冀志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克兵支付违约金284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914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费362500元及违约金(以362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8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7938元,由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泽勤、何凤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907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垚、沈倩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12260164.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215048.7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0年12月29日起,以1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4月29日起,以2173628.0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6月30日起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996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11月1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12月23日起,以1175387.2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泽勤、何凤君、颜垚、沈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颜桂萍所持有的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71元、公告费1800元,共计85671元,由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泽勤、何凤君、颜垚、沈倩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泽勤、何凤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3906号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垚、沈倩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9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息3336283.5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12月24日起,以87687.8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3月23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3月31日起,以58983.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9月30日起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11月19日起,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自2021年12月23日起,以1189612.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1.55%计算利息至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泽勤、何凤君、颜垚、沈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所抵押的机器设备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颜桂萍所持有的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789元、公告费1800元,共计34589元,由被告旺苍县天马丝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源蚕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裕邑丝绸有限责任公司、颜桂萍、李明顺、颜泽勤、何凤君、颜垚、沈倩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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