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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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苗和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1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苗和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0月17日的款项共计52068.57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28624.67元、利息19241.15元、违约金4202.75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0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的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元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2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元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19年12月28日的款项共计44891.45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36810.05元、利息5081.4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12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雪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雪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付原告截止2021年11月17日的款项共计49541.95元(其中包括透支本金38459.8元、利息8082.15元、违约金3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1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透支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复利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进行计算;违约金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5%进行计算,最高不超过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顺兵: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4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顺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60.04元及截止2021年7月17日累计利息1267.60元、违约金1894.64元;并偿还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的违约金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相关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宋建松: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宋建松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2年3月1日的款项共计42494.12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支付从2022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雷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3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雷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29995.37元及截止2016年6月28日利息9548.42元和违约金7930.87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2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郑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569号原告绵阳城区均奇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郑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及时偿还所欠原告货款2900元;2、判令被告从2021年6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2900元为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严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89号原告绵阳市海宏源水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严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绵阳市海宏源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48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10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海宏源水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5元,由被告严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济羽、彭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75号原告万家霞与被告杨济羽、彭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济羽、彭虎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万家霞归还借款本金237979.88元,并承担以本金237979.88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家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杨济羽、彭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永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02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永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透支本金96, 631.19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3月26日的利息及复利67,290.65元、违约金为2,447.34元、手续费1,820.91元;2.利息从2022年3月27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3月27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且利息、复利、违约金及手续费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陈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公告费300元。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被告陈永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肖凯: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275号原告绵阳市裕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绵阳市裕东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441元,并承担以本金63441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绵阳市裕东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0元,由被告肖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飞: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5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赵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本金5979.19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0日,利息2556.21元、复利603.49元、违约金497.77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1日起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复利从2022年4月11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4.利息、复利、违约金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二、被告赵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侯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侯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本金7,962.87元以及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3月25日,利息2,787.93元、复利524.96元、分期手续费284.16元、违约金769.64元及龙卡安心用服务费6元;2.利息从2022年3月26日起以欠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复利从2022年3月26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4.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及龙卡安心用服务费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侯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侯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侯俊:本院审结的(2021)川0703民初10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侯俊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诉请: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小项:利息、复利、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及龙卡安心用服务费的计算总和不得超过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97号原告李代科与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李代科支付货款41,41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35元,由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91号原告李代科与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蒋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代科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和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息15.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代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1元,由被告绵阳可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邓明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777号原告邱兰蓉与被告邓明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从2022.1至原告去世每月补偿原告5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小庆: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07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小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5595.41元、保险费4012.24元及自2020年10月3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14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杨玉萍: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16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与被告杨玉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9337.93元、保险费1773.33元及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支付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9月8日15时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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