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任燕)17日,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对一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并向该名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据悉,这是《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5月30日施行以来,泸州市发出的首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2021年,被告人小迷(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泸州市江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承办法官考虑到小迷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因受引诱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且已为犯罪行为付出了代价。为让小迷将来更好回归社会,不因过去的污点而受到社会的歧视,承办法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判决生效后,依法向小迷及其法定代理人、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送达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对小迷的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并告知小迷及其法定代理人犯罪记录封存的相关规定,让他们充分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的良苦用心,帮助小迷真正实现“无痕”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