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2022)川1002民初1317、1566、1582、1614号周波,邓茗元,王思齐,马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期满后第三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蒋春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1民初1043号原告谢小平与被告蒋春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谢小平诉被告蒋春燕离婚,准予离婚;婚生女谢冬梅随原告谢小平生活,被告蒋春艳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谢冬梅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本案诉讼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谢小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郭红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1民初1221号原告刘伟与被告郭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郭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刘伟支付下欠的劳务费18,650元。本案受理费266元,公告费560元,由郭红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蓬溪县人民法院唐移: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1民初696号原告陈春诉被告唐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春借款本金77,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800元,由被告唐移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256号何军: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福利中心与被告何军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何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福利中心支付尚欠托养费7 058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以7 058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遂宁市船山区社会福利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950元,由被告何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谢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117 453.55元、违约金5 863.06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64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 249元由被告谢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刘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66 635.15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从银行记账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9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 391元,由被告刘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385号鲍吉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吉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3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 206元,违约金662元,合计2 8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213号四川高华宏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仁高: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开发区达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高华宏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唐仁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四川高华宏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6 916.92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计算至2022年3月3日,利息额为564元;2.被告唐仁高对被告四川高华宏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2814号陈伟、张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伟、张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陈伟、张琼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72 765.23元及截止2022年1月6日拖欠的利息、罚息合计5 198.58元,且按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曰止的利息、复利、罚息等;3.判令在被告陈伟、张琼不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对被告陈伟、张琼所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于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和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400号林刚: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坤与被告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税清玉:本院受理(2022)川0903民初4077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税清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在继承高洪佐遗产范围内对漆安明、梁意芬尚未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54433.9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4433.91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25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在继承高洪佐遗产范围内对漆安明、梁意芬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在继承高洪佐遗产范围内对陈灿、唐鑫尚未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82789.2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82789.2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在继承高洪佐遗产范围内对陈灿、唐鑫应向原告支付的违约金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和本院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071号刘山萌: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山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078号石勇兵: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石勇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4065号陈力: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陈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360号蔡素兰:本院受理了原告刘丽萍与被告蔡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3086号张祥:本院受理了原告朱体军与被告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冉小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58号原告刘俊豪与被告冉小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从2022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9时3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张双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60号原告刘冯与被告张双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人民币16000元,并从2010年8月9日应借款之日起按当年银行贷款计付利息;2.判令赔偿原告追收借款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10时4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杨金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63号原告唐定云与被告杨金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原、被告之间口头委托合同无效;2.判令偿还原告办理社会保险款15372.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8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9时3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郭红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1民初1203号原告刘忠建诉被告郭红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红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刘忠建支付劳务费33,350元。本案诉讼费63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红波负担。如不服本案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冉小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59号原告刘俊杰与被告冉小丽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200元,从2022年3月起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9时3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胡端:本院受理的(2022)川0921民初758号原告成三妹诉被告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胡端、第三人四川百皇门业有限公司、楼吕帮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端、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成三妹1 2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 230 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成三妹3 030 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 030 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13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三、驳回原告成三妹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 880元,由被告胡端、蓬溪嘉华门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450号四川省邻水县西天乡后山村10组邻水县昇宇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3450号原告刘元国与被告邻水县昇宇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刘元国提起上诉,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邻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