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22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冯利:本院受理(2022)川1527民初1521号原告罗诗海与被告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11年4月6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坐落于筠连镇学士路162号1幢2单元401号的住宅房屋由原告所有(房屋价值大约30万);2.原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协议:被告依法将办理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2025号)过户给原告,原告承担相应过户费用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84076元给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筠连县人民法院冯利:本院受理(2022)川1527民初1522号原告贾蓉与被告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坐落于筠连镇学士路162号1幢2单元402号的住宅房屋由原告所有(房屋价值大约30万);2.原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依法将办理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宜 房 权 证 筠 连 县 字 第201402029号)过户给原告,原告承担相应过户费用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84816元给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筠连县人民法院冯利:本院受理(2022)川1527民初1523号原告郝伟与被告冯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12月21日达成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坐落于筠连镇学士路170号1幢3单元402号的住宅房屋由原告所有(房屋价值大约30万);2.原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被告依法将办理已办理房产证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宜房权证筠连县字第201402035号)过户给原告,原告承担相应过户费用并支付剩余房屋价款40000元给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相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筠连县人民法院罗荣: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3民初104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陕西悦茂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0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陕西悦茂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强租金、钻头赔偿款、违约金共计221500元;驳回原告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2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22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宜宾市正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531号原告宜宾天栋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521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朱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2490号原告邱莲与被告朱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邱莲与被告朱斌离婚;二、婚生子朱秋实由原告邱莲抚养,被告朱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邱莲支付子女生活费800元,至朱秋实独立生活时止,同期间朱秋实的教育费及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承担50%。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不得另行结婚。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邱莲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阳巿旌阳区人民法院范正贤: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1244号原告刘娟与被告范正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被告范正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刘娟定制家具款88,06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元由被告范正贤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德阳景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洲与被告你公司及杜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中江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书。判决如下: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中江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在川F78212重型货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梁洲在本次交通事故的各项损失共计162,253.36元;驳回原告梁洲的其他诉讼请求。补正裁定为:案件受理费3750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梁洲负担223元,被告杜凌负担4427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743号原告刘金祥、夏学艳与你、被告四川昌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昌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所欠四川德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质保金款项4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程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1434号原告巍竹佳诉被告程勇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程景一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票据各一半;三、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5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刘长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1566号原告唐沧泽诉被告刘长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00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00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4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周绍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064号原告岳豪诉被告周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7000元及资金利息;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二日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李渡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2400号俞钞:本院受理原告黄宁诉龚光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正家、刘文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正家、刘文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执4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022)川1321执41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在勇:本院受理原告廖友德与被告刘明华、李在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318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满尔、梁定远、梁思成、梁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仁与被执行人梁定远、李满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川1321执恢90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万郑鹏:本院受理的(2022)川1011民初908号原告李红江与被告万郑鹏、李袁、唐志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4, 804.79元;二、被告万郑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8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共计1, 000元,由三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以上款项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周红霞:本院受理的(2022)川1011民初1360号原告高万全与被告周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万全偿还借款本金254,56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告周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高万全支付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6,000元;三、驳回原告高万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共计5,33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王明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1011民初1679号原告徐建卫与被告王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本院对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明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徐建卫偿还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共计1, 6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成昆:本院受理的(2022)川1011民初2037号原告王平与被告成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58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闻杰: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56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特17号本院受理申请人孙志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孙志友死亡一案。经查:孙志友,男,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常住人口登记表载明住址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牌楼所集体户沱鞍路415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7310262512,于10余年前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请孙志友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员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牌楼人民法庭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特21号本院受理了申请人王建治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谢彬失踪一案。经查:谢彬,男,汉族,1979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二巷7幢31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7911111218。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谢彬本人在公告期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住址及联系方式,凡知悉谢彬生存现状的人请在公告期间将所知情况报告本院。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83民初2659号邱建:本院受理的(2022)川1083民初2659号原告李瑞萍与被告邱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629、632号罗贵生,晏国初: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629、632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区支行与被告罗贵生,晏国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均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002民初629、632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002民初605号钟贵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1002民初605号原告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民支行与被告钟贵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0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乐贤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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