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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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徐玉莲(372801196803096732):本院受理原告南充久兴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玉莲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3122元利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为止);二、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坛同镇百灵庙村10组27号贺建平、开呗(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640号原告甘伟与被告贺建平,第三人开呗(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贺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甘伟支付原告已代为支付的费用45,614.97元;二、驳回原告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1435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青年路62号1栋5单元6楼2号曾丹、钱雪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1435号原告甘小兰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川1623民初1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1773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红光路时代新居A区1栋4单元2楼2号王一萍:本院受理原告徐长路与游志清、王一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9日9点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1393号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里仁村13组38号冯思棋:本院受理李磊与冯思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1445号四川省仪陇县日兴镇玉清村四组32号王瑞吉:本院受理张东生诉王瑞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8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石小妮: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内容为:一、准予原告唐奇与被告石小妮离婚;二、婚生女唐婉如由原告直接抚养。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崔红妍: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473号原告雷洪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雷洪华与被告崔红妍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计130元,由原告雷洪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操应福: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74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广信农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坤、高雯、李宇森、杨盼盼、李宗书、吴娟、广元市坤森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广元市昭化区新阳光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广元宗鼎煤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樊明宝: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2310号原告杨菊英诉被告樊明宝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菊英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马海体铁:本院受理的(2022)川31432民初170号原告罗云康、胡立布子、加洛约支、阿生木呷子、李依达与被告马海体铁、吉觉拉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马海体铁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云康运输费9000元、胡立布子9600元、加洛约支5600元,阿生木呷子6390元,李依达94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喜德县人民法院马海尔格: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637号原告卢克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4日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刘财: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648号原告乔茂川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日15: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雷波县人民法院梅明高:本院受理(2022)川3437民初631号原告石成银诉被告梅明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庭审直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于2022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杨成才: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2民初2032号原告曾静与被告杨成才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调解或判决原、被告离婚;2、将婚生女判随原告生活并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婚生女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教育费、医药费由原、被告凭票各自承担一半;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会理市人民法院徐勇: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富、严先平与被告徐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成富、严先平交通事故赔偿金3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成富、严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1516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孙强、攀枝花市山维工贸有限公司、杨林、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毛嘉英:本院受理原告乃保莫子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乃保莫子尾借款62000.00元;二、被告毛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乃保莫子尾从2022年3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毛嘉英:本院受理原告罗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毛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罗华借款40000.00元;二、被告毛嘉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罗华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海南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俊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西昌市俊辉商贸有限公司、凉山州广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市俊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西昌市俊辉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6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李正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蒋大华、凉山州西昌创博融资担保公司、罗明千、西昌市非凡领域服装店: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左世琼、彭武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天钦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星、张宜能、余辉、赖立: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104号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凉山州天钦广告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星、张宜能、余辉、赖立、四川绵阳市兴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小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松、刘忠英、刘义奇: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542号原告西昌雨淳商贸有限公司诉四川小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松、刘忠英、刘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四川小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松、刘忠英、刘义奇: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3546号原告朱德明诉四川小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松、刘忠英、刘义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高洁、高明莲、西昌市佳源大酒店:本院受理(2022)川3401民初3383号原告凉山州农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高明华、张学兰、高洁、高明莲、西昌市佳源大酒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庄稼源农资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665万元及代偿资金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高明华、张学兰、高洁、高明莲、西昌市佳源大酒店对上述代偿本金及代偿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明玉兵:本院受理原告何国发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琦洋汽车销售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日内30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付红、付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34民终568号案上诉人陈洪福与被上诉人付红、付飞、凉山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刘丽:本院受理四川都得利管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孙富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歪哈(曾用名:李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3401民初5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昌市人民法院会理县华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廖育琦、周朝美: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西昌信恒商贸有限公司、赵露: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刘静: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528号原告李德成与被告刘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德成与被告刘静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