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姜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508号原告侯永刚与被告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从2012年11月16日至2018年7月19日的欠息300000元,并自2018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一年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4日9:3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马晓峰、绵阳晋川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647号原告王蜀莲与被告马晓峰、绵阳晋川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马晓峰立即向原告王蜀莲归还人民币本金十万元整,并支付约定利息三万元整及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一万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马晓峰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凌山: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169号原告鲜东君与被告王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LPR一年期利息标准计算自2022年4月23日至付清之日止);3.判令本案诉讼费、诉讼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郎志冬: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340号原告王曼丽与被告郎志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郎志冬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退还原告王曼丽装修款13250元并支付违约金795元;二、驳回原告王曼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朱峰: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588号原告王德荣与被告朱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位于绵阳市涪城区西山南路24号11幢01-03-10号的房屋(产权证编号:绵房权证市房监改字第0000088731号)归原告王德荣所有,被告朱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配合原告王德荣办理该房屋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共有人马天会(共有权证号:88731-1号)注销。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原告王德荣负担。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郭先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86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先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郭先勇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1,355.28元、违约金271.06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先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唐常根: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59号原告杨明松与被告唐常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唐常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明松偿还借款18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88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2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唐常根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康竞: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2228号上诉人何彦诉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康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3日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康竞: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2229号上诉人何建国诉被上诉人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康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3日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谭理泽: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1770号原告冉茂杰与被告谭理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300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19日9:30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何吕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1542号原告孟巧与被告何吕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孟巧与被告何吕国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四川凯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朱青海诉你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381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阆中金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兆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81民撤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达州市通川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雪清:王君与张仲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81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现本院作出(2022)川1381执恢2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张仲红所有(共有人为李雪清)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五段66号附美盛弗客城7幢1单元13层1301号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双权0427238、0427239,)继续查封;(2022)川1381执恢26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张仲红所有(共有人为李雪清)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临港路五段66号附美盛弗客城7幢1单元13层1301号住宅一套(不动产权证书号:双权0427238、0427239,)。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兵(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康乐村1组76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3420号原告宋郑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收、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石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绵阳市龙昇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俊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165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13年5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因你无法查找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