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高峰:本院受理原告袁小云、王丹与被告高峰、第三人孙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148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半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1462号原告杨正平与被告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安县狮子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杨正平支付货款12274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杨天世:本院受理原告黄昌如与被告杨天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限被告杨天世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黄昌如偿还借款66,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6, 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昌如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彭磊:本院受理原告杨国富与被告彭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准予原告杨国富与被告彭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260.00元,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杨国富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罗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082号原告周鑫与被告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起诉要点: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10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秀水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423号李隆富:我院受理的(2022)川07民终1423号林丽与蔡宣华、李隆富民间借贷纠纷,因被上诉人李隆富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和金、张利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811号原告邹强与被告张和金、张利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以《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为由骗取原告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整,并按LPR的标准支付从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晨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922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与被告赵晨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垫付款35756.8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0995.94元(暂按垫付款的日利率的万分之三从垫付之日的第二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10日止,此后要求按此标准计算至代偿款结清之日止),以上共计46752.81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而支付的案件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