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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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42号原告四川迈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中房瑞通易达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下午14时在本院秀水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于海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974号原告张小辉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限被告于海富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张小辉支付劳务工资39,00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吴万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驳回原告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0100元,由原告四川丰泰改性道路沥青有限公司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苟千秋: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942号原告贾坤洪与被告苟千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秀水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杨保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26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杨保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共计94265.24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自2021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复息及罚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赖友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27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赖友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信用卡尾号1206)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137528.58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尾号1206)欠款自2021年11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信用卡尾号3337)透支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共计28292.24元;4、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尾号3337)欠款自2021年11月11日起至还清之日新产生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5、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田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707号原告绵阳绿巢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田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雨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绵阳绿巢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18022元,并承担该款从2021年3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绵阳绿巢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严丽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872号原告姚德坤与被告严丽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姚德坤与被告严丽君于2019年7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二、被告严丽君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姚德坤租金53191.67元、水费29.38元、物业管理费12689.45元、违约金5000元,共计71210.50元;三、驳回原告姚德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赖俊: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赖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偿还截止2022年4月19日下欠的借款本金247,592.89元,利息11,146.64元、罚息341.23元、复利418.56元;二、被告赖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支付罚息,计算方式为:以247,592.89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4925%(4.995%×1.5)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被告赖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支付复利,计算方式为:以11,146.64元为基数,从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4925%(4.995%×1.5)的标准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利息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利息,上述复利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四、被告赖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五、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对用于抵押的位于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北段16栋1单元15层7号的房屋[川(2017)绵阳市不动产权第200161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09元,由被告赖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皮德双: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5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皮德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6251610005358667项下透支本金48784.42元以及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7日,手续费1062元、利息及复利27704.62元、违约金2346.6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4632310021701520项下透支本金37665.91元以及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7日,利息及复利30446.4元、违约金2392.55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三、被告皮德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被告皮德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罗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罗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6222370011505787项下透支本金41268.45元以及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4月13日,手续费392元、利息及复利51933.73元、违约金5500元;2.利息从2022年4月14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4月14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罗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2元,由被告罗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四川蜀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28号原告许昌贵与被告四川蜀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吴中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蜀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许昌贵人工费1792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92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许昌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清寅: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55号原告寇祈依与被告陈清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被告陈清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寇祈依偿还借款852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852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清寅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梁其禄: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7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梁其禄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其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卡号为5246250002303158项下透支本金46594.47元以及手续费、利息、复利、违约金(计算标准:1.截至2022年2月17日,手续费3573.39元、利息及复利7964.6元、违约金2912.99元;2.利息从2022年2月18日起以欠付的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违约金从2022年2月18日起以每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且手续费、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所得金额);二、被告梁其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公告费6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8元,由被告梁其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50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归还本金38549.69元及利息、复利、违约金、年费、分期手续费;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胡海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577号原告成都路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海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胡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路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5, 388元、电池费2,500元、违约金600元、律师代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2.驳回原告成都路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胡海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亮: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54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截至2018年11月30日的透支本金46006.37元、利息11266.10元、违约金6754.73元;二、被告王亮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46006.37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前述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建: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66065479)与你代为求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92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人民币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被告张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王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绵阳市优贝康商贸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124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0535元,以此为基数,自2021年8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LPR的4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21年3月18日到原告处上班,担任公司销售业务员,被告在工作期间以原告的名义向客户收取货款后,拖延向客户发货,后客户找到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终止合作。2021年8月9日,原被告对账后,被告应向原告返还的货款为11650元,并约定在2021年8月20日返还,逾期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又以此种方式向客户收取货款88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返还货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颜贵国(四川省三台县云同乡禅寂村五组51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2745号案件,原告杨垠成与被告颜贵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颜贵国偿还原告杨垠成货款本金22470元及合同标的额30%违约金674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燕平(三台县刘营镇正街110号附050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985号案件,原告王清华、罗纯奉与被告王燕平、杨春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燕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2、被告杨春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俊(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康乐村1组76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3418号原告黄波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支付运费31662.5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收、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2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石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