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6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邓艳: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156号原告陈兴与被告邓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兴与被告邓艳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陈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长村: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206号原告曹名会与被告李长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不准予原告曹名会与被告李长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曹名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周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241号原告彭信兰与被告周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彭信兰与被告周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60元,由原告彭信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944号原告江英与被告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4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200元(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以4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1日暂计算至2022年2月11日为1200元,之后的利息仍按该利率计算至该款全部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波独任审理,于2022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赵化人民法庭审判庭(赵化镇)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788号龙家富:本院受理原告袁益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22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龙家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袁益兰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1748.14元;二、驳回原告袁益兰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428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28元,由被告龙家富负担870元,由原告袁益兰负担15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向云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47号原告何得琴与被告向云洪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4525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10时4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廖灿: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48号原告王凤明与被告廖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7600元,并承担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1年6月17日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4日(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9时20分在本院三家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郑方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927号原告赵兴强与被告何小强、郑方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终止合伙协议,被告退多得的钱;2.被告给付属原告的工程投资款2566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1)川0623民初2041号朱洋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江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陈建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813号原告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四川东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租赁费149,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149,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9元、公告费600元;由你负担(受理费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经原告同意,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王丽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144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什邡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本院穷尽送达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川0682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本院举证、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10日15时在什邡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向海仁: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1423号原告什邡市玉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向海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唐波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1079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13397.67元;二、被告唐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1970.65元;三、被告唐波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339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理赔款,则上述违约金计算至理赔款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502元,由被告唐波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周雨:本院受理四川奇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周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奇遇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623民初794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中江县人民法院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1375号原告什邡市互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范鲜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胡强:本院受理(2022)川0682民初1347号原告四川什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肖俊、吴海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强、肖 俊 归 还 原 告 借 款 本 金168943.08元及利息;2.判令确认被告肖俊、吴海鑫提供的抵押物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肖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刘瑞、蒋晓玉: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刚、陈红英与蒋晓玉、刘瑞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申请人请求:1.撤销蒋晓玉、刘瑞对刘文博的监护人资格;2.变更刘刚、陈红英为刘文博的监护人。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什邡市人民法院何中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273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因被告逾期,偿还原告为其代还给银行的贷款,金额为8964.27元;2、判令被告偿付给我公司约定未付保费3527元;3、判令被告承担垫款金额每年24%的违约金,从2020年12月20日开始起算,直至其还完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3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匡永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2736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诉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因被告逾期,偿还原告为其代还给银行的贷款,金额为4670.83元;2、判令被告偿付给我公司约定未付保费3041元;3、判令被告承担垫款金额每年21.6%的违约金,从2020年12月4日开始起算,直至其还完为止;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4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刘飞(510722198311170836)、张谦(510722198706270831):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2民初5562号原告谢波与被告刘飞、张谦、吴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刘飞、张谦、吴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波借款人民币本金2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从2018年11月22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谢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刘飞、张谦、吴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曾方兴(510722197112225852):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2692号原告杨东明与被告曾方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乐安人民法庭公开(或不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晓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733号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杨晓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992元、违约金199.2元,合计2191.2元;2.驳回原告四川省宜心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杨晓芳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胡茵、杨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861号原告何诗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由被告胡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何诗瑶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何诗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754元,由何诗瑶负担454元,被告胡茵负担13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吴国超(广东省开平市马岗镇坡头咀七村28巷4号)、彭玉亮(三台县新鲁镇龙桥福湾村1组)、三周罗日(四川省红原县阿木乡峨扎村4组9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472号案件,原告扎西泽里与被告吴国超、彭玉亮、第三人三周罗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车款353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白成光:本院受理绵阳宏森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担保公司)诉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农业公司)、四川省三台县通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宇食品公司)、白成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和开庭审理传票。宏森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通宇农业公司偿还宏森担保公司代偿款本金25.5万元及利息;2.要求通宇农业公司给付宏森担保公司担保费10.2万元;3.要求白成光对通宇农业公司上列应给付款项向宏森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对通宇食品公司抵押财产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
三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