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浩然: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69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浩然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陈浩然向原告支付本金2739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568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兰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83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兰霞向原告支付本金372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4526.83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黄春燕: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84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燕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黄春燕向原告支付本金 2830 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289.09元(按年利率16%自2015年2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王造: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88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王造向原告支付本金4098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238.38元(按年利率16%自2015年9月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郭文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89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文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郭文军向原告支付本金 3800 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222.04元(按年利率16%自2013年1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向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78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军向原告支付本金288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840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2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何世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91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何世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何世斌向原告支付本金 4188 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455.57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康灿灿: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92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灿灿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康灿灿向原告支付本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388.44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1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罗兴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93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兴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罗兴飞向原告支付本金2654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456.1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赵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98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赵明向原告支付本金34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4527.38元(按年利率16%自2015年5月2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余致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899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余致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余致幸向原告支付本金4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248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宋文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904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文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宋文丽向原告支付本金 34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4518.22元(按年利率16%自2014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林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926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林涛向原告支付本金2743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671.35元(按年利率16%自2015年5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杨书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193民初5927号原告青岛齐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书林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杨书林向原告支付本金30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3952元(按年利率16%自2015年6月25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重要事项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8月10日14时00分在本院天府文创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龚小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1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龚小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龚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偿还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441.81元、费用634.35元、利息238.33元、应收未收违约金153.52元、应收利息38.86元,以上共计3506.87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龚小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学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18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李学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118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偿还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9875.1元、费用2192元、利息1276.1元、应收未收违约金666.99元、应收利息133.81元,以上共计1414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元,由被告李学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庞健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18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与被告庞健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庞健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偿还并支付信用卡透支本金28663.08元、费用4894.46元、利息1754.47元,以上共计35312.01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3元,由被告庞健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胥浩: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3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 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洪观: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39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赵菲: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39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1902民特3号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二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李二平称,被申请人李贵元于2015年8月27日在未告知家人去向的情况下走失,申请人尽一切办法四处查找仍下落不明。同年10月20日,申请人向巴中市巴州区宕梁派出所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协查,至今李贵元杳无音信,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贵元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贵元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贵元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贵元情况,向本院报告。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周毅: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053号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贷款本金 40380.32 元,利息228.82元及罚息、复利(罚息计算方式为:以下差本金40380.3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复利计算方式为:以下差利息228.8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为标准自2022年4月8日起计算至利息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巴中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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