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娅星 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乘客在下车过程中受伤,该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近日,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21年3月的一天,自贡市民赵某乘坐冯某驾驶的出租车回家。车辆行驶至赵某家门口停车,当赵某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时,出租车司机冯某未察觉赵某尚未下车完毕即启动车辆,致赵某摔倒在车外。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赵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本次事故的理赔引发了纠纷。A保险公司认为,赵某系涉案出租车的“车上人员”,应由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B保险公司在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向赵某赔付。B保险公司则认为,赵某系摔倒在车外受伤,是“车外人员”,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
自贡市贡井区法院审理认定:事故发生时赵某属“车上人员”,应由承运人责任保险公司赔付赵某。赵某受伤是在一脚已踏地、一脚尚在车上未离开车体时,下车过程正处于“车上人员”向“第三者”转化,该转化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转化完成的标志应为完全脱离车体。赵某身体尚未完全脱离车体,其并未完成下车的最终目标。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尚未完成下车的目标,承运人尚未完成将赵某安全送达目的地,运输过程尚未结束,因此赵某属乘坐涉案车辆运输途中受伤,符合承运人责任险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