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朋友在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帮助其转移家中剩余的毒品是否构成犯罪?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集中宣判多起涉毒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转移毒品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转移毒品罪判处李某莹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龚某准备在成都市青羊区将净重为0.95克的冰毒贩卖给罗某,未来得及交易即被民警抓获。龚某的女友李某莹在附近目睹了龚某被抓获的过程,遂与张某电话联系,张某建议对龚某家中的涉毒物品进行处理。李某莹回到家中,将一袋净重为13.66克的毒品装入一个黑色口袋后与张某会合。同日18时许,二人共同将毒品转移至张某家时被民警挡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龚某系贩毒人员,其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等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张某、李某莹为犯罪分子转移毒品,共计13.66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转移毒品罪。张某、李某莹系共同犯罪,最终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