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严飞飞 任敏)贩卖毒品后,毒贩为掩饰毒资收益来源和性质,自己为自己洗钱,这种操作你听说过吗?2日,泸州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在泸州市纳溪区法院宣判,被告人鲁某因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区网格员、银行业及快递行业从业人员等40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今年1月7日,鲁某在向吸毒人员孙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鲁某和孙某身上搜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1克。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鲁某要求孙某通过扫描附近门店老板宋某的微信二维码支付毒资1050元,宋某扣除10元转账手续费后通过支付宝转账1040元至鲁某支付宝账户。
法官审理查明相关案情后,遂作出前述判决。据悉,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法等11 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纳溪区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涉洗钱犯罪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并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切实维护辖区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利益。
法官说法
当下,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非传统安全问题”,反洗钱也被提升到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政治稳定的整体战略高度。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成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
本案中,鲁某贩毒之后的后续行为,即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钱款的性质和来源、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码收款后再转回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并试图将毒资转移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情形,不宜认定为上游犯罪的自然延续,应单独定性为洗钱罪,并与贩卖毒品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