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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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凤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1525号原告杨建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1、准予原告杨建华与被告陈凤英离婚;2、婚生子杨东由原告杨建华具体抚养,被告陈凤英不给付子女抚养费,被告陈凤英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原告杨建华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赵寒芳:本院受理(2022)川1923民初1273号原告李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峰与被告赵寒芳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洪彦: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1770号原告平昌县三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8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从2016年8月13日起,按9800元为基数,每月按3%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海成: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751号原告杜家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限被告王海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立即支付原告杜家悌劳务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杜家悌负担125元,由被告王海成负担42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杜祥峰: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1769号原告平昌县三江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杜祥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50000元货款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8月31日起,按欠条按月3%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高杰: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1978号原告李金行与被告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00(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洪口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中铁浩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科浩辉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4008号原告西安建工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铁浩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公司保证金100万元;二、被告中铁建川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6000万元本息范围内、被告中科浩辉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出资2000万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中铁浩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下欠原告公司1090250元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中铁浩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易强: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1980号原告陈志利与被告易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4:30(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洪口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熊剑、熊杰: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1979号原告向明光与被告熊剑、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节假期顺延)在通江县人民法院洪口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苟帅: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苟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苟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9989.7元、透支利息12393.71元、违约金2996.95元;2021年8月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苟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傅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傅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8383.56元、透支利息8264.07元、违约金2530.12元;2021年8月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傅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方力: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8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方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667.19元、透支利息21051.33元、违约金7088.66元;2021年9月18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方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谭迎春: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8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谭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36146.46元、透支利息24462.4元、违约金7560.79元;2021年9月15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谭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刘光伟: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7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刘光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7948.89元、透支利息15958.97元、违约金4373.53元;2021年8月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光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倩: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邓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9071.78元、透支利息12870.83元、违约金9388.95元;2021年10月1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邓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6798.29元、透支利息10619.09元、违约金7583.79元;2021年10月1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邓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柏江: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陈柏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3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柏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9900.47元、透支利息11482.55元、违约金4516.78元;2021年10月1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陈柏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柏映名: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柏映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2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映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266.57元、透支利息10473.5元、违约金7063.61元;2021年10月1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柏映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开永: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645号原告夏冬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禚炳军: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491号原告汪志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市忠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尤绍忠、王英、向阳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872号原告刘泽忠与被告巴中市忠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尤绍忠、王英、向阳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于2022年8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曾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雷述财: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德与被告福建泉州市二建工程有限公司、雷述财、巴中市民政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马小强、梁宏芳: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391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小强、梁宏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偿还下欠借款本金16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截止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351.8元;2020年9月14日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下欠本金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9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晓春、李育林: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402号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告李晓春、李育林于2021年6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2021年12月2日签订的《贷款重组协议》;二、被告李晓春、李育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分公司偿还下欠借款本金35564.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下欠本金3556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22年2月8日起计算至借款本息偿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分公司与被告李莉华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董桂琳、苏隆建: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1409号原告邹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董桂琳、苏隆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邹扬偿还借款10000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2020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定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3260号原告阮其光诉被告何定全、曹芬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8日09时15分在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跃余: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15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彭春林: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1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程建蓉: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15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辉: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215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曹术毅、蒋光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3782号原告陈仁益与被告曹术毅及第三人蒋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铸、魏巍: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3655号原告腾铭惠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铸、魏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下午14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亮: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3419号原告巴中市恒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居然之家分公司与被告李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7月29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风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669号原告张政诉被告李风华及第三人陈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唐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04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唐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何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何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及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李小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05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李小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龙德发: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104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龙德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90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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