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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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孙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65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孙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尾号2851)截止2022年2月17日的款项共计232533.96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支付从2022年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2.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尾号3745)截止2022年3月1日的款项共计78290.14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并支付从2022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礼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6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陈礼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2年2月21日的款项共计49354.43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2年2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帮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96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张帮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2年3月1日的款项共计46982.08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2年3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小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96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吴小均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30日的款项共计52605.9元(含本金、利息、违约金);2.被告支付从2021年7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复利及违约金;3.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0703执恢514号四川郡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台支行申请执行与你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绵科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你公司所有的位于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喜洋洋时代广场1区2楼1附2号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四川大林勤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予以评估。现大林勤德评估公司于2022年5月7日作出的川大林勤德(房)评(2022)法字第E001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三台县潼川镇解放下街喜洋洋时代广场1区2楼1附2号房建筑面积:460.99㎡,评估单价:9778元/㎡,评估总额:450756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且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拍卖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我院将依法对上述房屋予以拍卖。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董召聪: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6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涪城区支行与被告董召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本金90344.87元、利息6005.16元、费用26975.02元,且利息及费用的计算总额不得超过以所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金额。案件受理费27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董召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11号原告窦水兵与被告周萍、蔡秀萍、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周萍、蔡秀萍、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38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被告周红在未向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112号原告赵盛与被告周萍、蔡秀萍、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周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周萍、蔡秀萍、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工费73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判令被告周红在未向绵阳芭芭拉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缴纳出资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2年7月11日13时30分在本院丰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郭小容、杨文树: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郭小容、杨文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小容、杨文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截止2022年5月6日的借款本金604594.54元、利息37020.99元、罚息3629.94元,并支付罚息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二、被告郭小容、杨文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32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94元、公告费900元,由被告郭小容、杨文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黄斌(51072219920203475X):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246号原告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黄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13256.3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0年12月25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黄斌抵押登记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站支行名下的苏B5XJ24号案涉车辆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以上第一项未受清偿的价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浙江中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由黄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马粤川(510802197110171213):本院受理(2022)川0722民初1440号原告何国平与被告马粤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马粤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何国平支付货款8691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69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1年7月8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1973元由被告马粤川负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白曾武:本院受理上诉人党国英与被上诉人白曾武、董开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川07民终119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或询问,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448号顾谋:我院受理顾洪宇上诉你方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何晓燕抵押权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民终1448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传票送达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明春: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172号原告李双利与被告王明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准予原告李双利与被告王明春离婚等内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林付贵: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452号原告赵华国诉被告林付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林付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赵华国支付劳务报酬5,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700.00为基数,从2020年1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800号原告钟红梅诉被告李刚离婚纠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当庭协商分割。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秀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魏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2006号原告唐丹丹诉被告魏军离婚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承担10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平均承担婚生子自立为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秀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周山翔、罗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894号原告何童生与被告四川一城一家装饰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建、张攀、祝钰峰、李枝美、刘玉龙、周山翔、潘学贵、谭朝军、罗君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解散被告四川一城一家装饰有限公司。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合和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38号原告余洪禄与被告绵阳市合和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原告《退租协议》上所约定金额13500元(其中4月10日支付了3000元,实际应支付10500元及银行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友: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40号原告任静与被告文友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静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任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吴万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503号原告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万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万平协助原告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8号富临大都会1栋1单元35楼5号房屋的合同备案(备案号90025)登记注销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万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585号周利群(公民身份号码:511128197010106146,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义和乡悦园村6组):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3民初585号原告张利群与被告周利群、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简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刘玉茁: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054号原告张永与被告刘玉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0150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在雪山法庭审判庭(恩阳区雪山镇天马街44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刘玉茁: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055号原告张永与被告刘玉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118707元及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19年1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至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8日上午10时30在雪山法庭审判庭(恩阳区雪山镇天马街44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徐德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1884号原告何莉蓉与被告徐德明离婚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杨金彤、徐杨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婚生子女杨金彤、徐杨的学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红塔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谭坤昊: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1614号原告杨滔与被告谭坤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5136.85元(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9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4日上午9:30在本院长赤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代智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803号原告黄旭东与被告代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代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黄旭东水泥款2万元并赔偿违约金2000元。本案受理费3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代智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阴兴龙:本院受理(2022)川1922民初1815号原告温富全诉被告阴兴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2民初1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正文:被告阴兴龙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温富全下欠劳务费17730元及承担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为自2016年3月10日以177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计算至给付完毕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