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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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李东云:本院受理原告陈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2002民初8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李超鹏:本院受理原告戚顺利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及原告戚光枢诉你和戚顺利民间借贷纠纷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2002民初29号、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2176号刘美:本院受理原告刘强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02民初2012号王利平: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江绍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1327号原告刘官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江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官祥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4日起,按2022年2月2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1950元(已由原告刘官祥向本院缴纳),由被告江绍军负担。被告江绍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官祥给付。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陈诗杰:本院受理的(2022)川2002民初236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区支行与被告陈诗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2)川2022民初1718号张勇:本院受理(2022)川2022民初1718号原告四川乐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 999.61元、利息2,987.56元、逾期违约金4,579.33元(利息及逾期违约金已算至2022年4月2日账单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合计欠款37,566.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申请信用卡种类为金卡。被告填写了信用卡申请表,同意遵守四川农信人民币兴川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章程等内容,并签署了名字。依被告申请,原告核准并向被告发放了尾号为8097的信用卡,被告激活后多次透支使用该信用卡消费。2021年11月开始,被告逾期未归还信用卡欠款,经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归还信用卡欠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8月10日9时在本院宝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康旭: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1民初1139号原告石世军与被告康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公告期为30日。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康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石世军借款本金230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之日止,按2022年3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石世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被告康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07民终1736号朱勇:本院受理李胜军与朱勇、向爱华、朱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自公告送达后的第三天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理。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终3733号周庆、周娟:我院受理上诉人朱勤与被上诉人周庆、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胡国洪(51072218607078190):本院受理(2022)川0722民初1321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国洪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国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代偿费用23556.98元及利息(利息以23556.98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偿款项还清之日止)和律师费1500元;2、诉讼费468元由被告胡国洪负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或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徐洋:本院受理杨长清诉你、裴云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132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机械租赁费3万元及违约金(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按日3‰计算);2.本案代理费3000元,诉讼中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欠付原告机械租赁费3万元未付。因你无法查找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黄忠利: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3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黄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21日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10084.7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利息和罚息;2.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21日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本金13415.44元、利息2728.16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利息和罚息;3、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21年7月21日个人信用消费贷款本金8200元、利息2185.83元,并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还清贷款本金之日止新产生的利息、利息和罚息;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霖: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302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5155.8元,并按照物业费欠费总额的20%的金额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031.1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