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8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志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5民初1781号原告许定海诉被告陈志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文书材料。原告许定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96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公告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你方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本案定于2022年7月19日上午10点在古蔺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两口塘路149号19栋1单元2楼4号的叶晓琴:本院受理原告罗林与被告叶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2)川0521民初185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晓琴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罗林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晓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谭坝村四组127号张平:本院受理(2022)川0521民初1024号原告王光地与被告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王光地劳务工资188588元及利息(以188588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光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复兴村八组27号的陈良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23号原告朱恩友与被告陈良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恩友与被告陈良富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朱恩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向学华(510521196806085709):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556号原告姚桂香与被告向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向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姚桂香借款本金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666元,由被告向学华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余聪(510524198611150150):本院受理梁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张安(510521197303035499)、林玉梅(51052219731114550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4民初1163号原告张治远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安、林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治远借款本金180000元以及利息1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0元,由被告张安、林玉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牛滩镇新嘉村四社130号的熊远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2033号原告杨福安与被告熊远军、赵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熊远军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判决被告赵永红与被告熊远军对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牛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张济麟:本院受理的(2022)川0402民初10号原告攀枝花市紫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龙兴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济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攀枝花市龙兴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济麟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连带支付攀枝花市紫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229492.36元;二、攀枝花市龙兴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市紫杰化工有限公司资金占用利息(以229492.36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三、驳回攀枝花市紫杰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491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13元,由攀枝花市紫杰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32.50元,攀枝花市龙兴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济麟负担5280.5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周祖满、唐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充县支行与被告周祖满、唐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任月:本院受理原告蒲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2)川1321民初2836号张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县支行诉张燕、胡怡、四川鼎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大琼: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10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楠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王波:本院受理原告谊度(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楠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深圳众赢创客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刘威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深圳众赢创客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刘威租金7839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8390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光敬: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1民初2121号原告李春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被告李光敬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春艳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被告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止)。案件受理费1156元,减半收取计578元,由被告李光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婷: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王氏兄弟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被告陈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南充市嘉陵区王氏兄弟建材经营部支付剩余货款4,338.00元;如国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00元,公告费860.00元,由被告陈婷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杜波(512921197708070050):本院受理原告蒋光富诉被告杜波、陈筱熙的(2022)川1304民初220号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陈筱熙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1、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还款责任;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依法作出处理。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李俊民:本院受理原告马让达与被告刘国中、李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刘国中不服本院(2021)川130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855号吴政云:本院受理原告黄小容与被告吴政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火箭村1组37号刘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1538号原告唐瑞江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与你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曾坤均(四川省华蓥市明月镇长田坎村7组3号):本院受理原告陈翻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6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坤均给付原告陈翻劳务工资款94875元;二、驳回原告陈翻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曾坤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姚开元: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692号原告曹兴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文志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293号青川县青源林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文志军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青川县青源林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7200元;二、驳回原告青川县青源林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文志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294号吴清燕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文志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吴清燕借款4000元,并以4000元为基数,承担自2022年2月9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吴清燕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刘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43号原告剑阁县剑洲钢材销售中心与被告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剑阁县剑洲钢材销售中心钢材款47157.85元及违约损失(其中32823.57元自 2020 年 6 月 14 日起算、14334.28元自2020年7月17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剑阁县剑洲钢材销售中心律师代理费30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星星、姜大勇:原告成都市西域电力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元博能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武锐、星星、郭海平、王科峰、姜大勇、王文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川0802民初59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岳旭: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2309号原告李青恩诉被告岳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岳旭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李青恩支付运费42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1日起,以4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谢健: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685号原告段志平与被告谢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劳务费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吴永斌: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552号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吴永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永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1月21日尚欠利息4780.77元。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以尚欠本金、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调整为前一工作日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354.5基点后上浮50%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刘敏新: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1214号原告桐乡市嘉川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敏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货款3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为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7月26日下午15点整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2741号王永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启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360元;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8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彭志蓉:本院受理的(2018)川1802民初1645号原告杨友全诉被告彭志蓉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彭志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杨友全货款、运费,共计197,500元。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彭志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李成锦:本院受理的(2022)川1802民初1574号原告雅安市鑫广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分公司、李成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3民初904号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吕洪印与被告陈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03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吕洪印现金230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本息时止);驳回原告吕洪印的其他诉讼请求。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陈志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3民初905号代定标,曾用名代定彪(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桥湾镇钟山村11组18号):本院受理原告熊应红与被告代定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03民初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代定标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熊应红下欠货款6000元。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代定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阳运兰(高寺镇香泉简乐桥村):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2民初708号原告田培安与被告阳运兰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202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原告田培安与被告阳运兰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原告田培安自愿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