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6月1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钟相文:本院受理原告广元经济开发区味百信粮油批发部与被告钟相文买卖合同权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4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兰萌: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1758号原告蒋海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75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岳旭: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378号原告四川百夫长清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岳旭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岳旭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四川百夫长清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748.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1月22日起,以5074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四川百夫长清真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刘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811民初164号原告薛秀与被告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薛秀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刘开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811民初195号原告冯义平与被告刘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冯 义 平 支 付 劳 务 费 本 金130000.00元和利息(自2022年1月24日起,以1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3166.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被告刘开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杨树民: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669号原告母兵清与被告杨树民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母兵清与被告杨树民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母兵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刘巧: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317号原告张家杨与被告刘巧、余柳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巧、余柳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家杨偿还借款33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225元,由被告刘巧、余柳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道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733号原告陈丙池与被告李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丙池借款本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丙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道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肖顺聪: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774号原告许增明与被告肖顺聪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增明与被告肖顺聪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许增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李龙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534号原告吕海涛与被告李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龙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吕海涛借款本金50000元;二、驳回原告吕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吕海涛负担270元,由被告李龙林负担10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李龙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587号何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枰与被告何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2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何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枰借款本金50000元;二、限被告何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枰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立案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7%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限被告何小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枰支付误工费400元、车旅费200元,合计600元;四、驳回原告李枰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088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88元,由被告何小波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郭发学、富顺县沁源烟酒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660号原告郭发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限被告周华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郭发学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发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90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949号陈长远:本院受理原告李科与你(陈长远,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琵琶镇金竹村10组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2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钱永康: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133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与被告钱永康、熊疆丹、邹静、范雪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钱永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50121.87元;判决被告熊疆丹、邹静、范雪娇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00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刘春燕、屈勇:本院受理(2022)川0321民初870号原告刘茂春与被告刘春燕、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12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1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按年利率5%计算至付清时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代茂强:本院受理原告郝祥平与被告代茂强、黄敬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21民初7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荣县人民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县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606号张强:本院受理原告胡丽芬与被告张强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68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丽芬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胡丽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杨小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4民初271号原告牟金炜诉被告杨小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小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牟金炜人民币60, 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吴洪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袁青玲: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被上诉人袁青玲、许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终4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四川南充都京港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四川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翔宇、温化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终7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四川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正银: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杨冰华与被上诉人杜春桥以及原审被告王正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3民终1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杨冰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贺元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3民终4268号上诉人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光红、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二审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4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不得执行位于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以东、察古大道以西的中太·城市广场(现名:双创广场)的下列房产:7-1-5-4、7-1-5-2、7-1-5-3、7-1-5-5、7-1-5-6、7-1-5-9、7-1-5-8、7-1-5-7、7-1-9-1、7-1-9-4、7-1-9-7、7-1-7-8、7-1-9-2、7-1-12-2、7-1-12-8、7-1-12-3、7-1-12-5、7-1-12-6、7-1-10-8、7-1-12-4、7-1-9-8、7-1-9-9、6-1-7-10、6-1-7-4、6-1-7-6、 6-1-7-9、 6-1-8-3、7-1-11-3、7-1-14-1、7-1-13-4、7-1-14-3、7-1-12-10、7-1-13-1、7-1-13-9、7-1-14-2、6-1-7-3、6-1-8-2、 5-3-1、 5-3-2、5-1-10-14、5-1-12-24、5-1-12-21、5-1-13-7、5-1-12-20、5-1-12-23共计45套房屋;三、驳回拉萨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张译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诉被告张译丹、四川省红岩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1民初5568号严成义、严明春、严斌:被告严成义、严明春、严斌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联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1434308.38元,并以本金1434308.3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08元,由被告严成义、严明春、严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涛尔:关于原告何育芬与被告杨涛尔、颜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1321民初7506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春林:本院受理的(2022)川13民终710号上诉人赵晓莉与被上诉人母萤虬、原审被告陈春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涛:本院受理原告赵浩然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利息:166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柳树中街149号罗仕全(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602054351):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165号原告吕华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罗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吕华林偿还借款本金24000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柳树中街14号附1号张强(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9208254375):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1306号原告邓建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邓建支付购车款170000元;二、驳回原告邓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凤凰嘴村5组张俊松(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510174334):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1606号原告陈志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俊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志勇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明星镇葛家井村4组31号魏勇(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60429485X):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1607号原告陈帅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帅支付下欠劳务费92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市明星镇葛家井村4组31号魏勇(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860429485X):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1608号原告杨磊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魏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磊支付下欠劳务费198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