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绵阳康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364号原告四川博晟恒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康雅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3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6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建军、陈建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586号原告王东军与被告陈建军、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LPR四倍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坤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057号原告赵春林与被告赵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还款14000元及以14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王艳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23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王艳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5818.37元、利息14061.94元、违约金2500元及自2021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09时5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卓荣: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48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卓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确认被告于2019年8月7日向原告申请的6.7万元借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截止2022年2月7日欠付本金41063.33元、欠息2038.39元、罚息1436.29元、复息172.31及自2022年2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及复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7月25日10时1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谢仲良: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396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仲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3614.10元、垃圾费180元,并按照物业费欠费总额的20%支付逾期违约金722.82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7月2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鑫城怡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涂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4166号原告李开银与被告绵阳鑫城怡景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涂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15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8月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文云辉: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7903号原告绵阳城区宋三干杂经营部与被告绵阳城区古得香卤味快餐店西山东路店、文云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5074元和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35074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支付货款,则前述利息计算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00元;3.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皖: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973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李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皖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52156.22元,及以欠付的透支本金283679.39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8083元,由被告李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徐磊: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655号原告张勇军与徐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勇军支付人民币31300元,并承担该款从2018年10月22日起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元,由被告徐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小强: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897号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小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万元,并承担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金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计算的资金利息。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租金,利息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8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3738元,由原告四川德信创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18元、被告李小强负担元332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蒋晓红: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464号原告张从军与被告蒋晓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晓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张从军合作款100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张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4)安民破字第1号之二因安县国营宏达机器厂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企业职工已经全部安置完毕,破产财产已经完全变现且债权分配工作完毕,管理人破产清算工作已全部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裁定终结安县国营宏达机器厂破产清算程序。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吴章元:本院受理(2022)川2021民初19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与你、四川安岳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银行安岳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余额161462.4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二、广厦公司在位于中盛财富中心1幢2单元9层3号的住房正式办理抵押权登记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工商银行安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1元,由你与广厦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刘萍:本院受理原告舒本良与被告刘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2021民初1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不准原告舒本良与被告刘萍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被告舒本良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陈国安:本院受理原告肖光华与被告陈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2021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限被告陈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光华借款本金300000元及逾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二、限被告陈国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肖光华因申请财产保全而产生的申请费2020元。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陈国安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2094号曹敏:本院受理原告袁先林、李义容与被告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161号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夏绪祥、祁春萍:本院受理原告孙红颖与被告四川翔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夏绪祥(被告二)、祁春萍(被告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4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20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截至2021 年 11 月 29 日己产生213017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3.判决原告有权对被告二、三提供抵押的不动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1日14时30分在永兴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李朋: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李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俊支付货款131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3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29元,由被告李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遂宁市恒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建华、郑娇: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船山恒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恒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建华、郑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遂宁市恒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12.23元,并按月利率12‰支付原告2018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杨建华、郑娇按合同相关约定,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罚息、复利、违约金等;3、判令被告遂宁市恒华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杨建华、郑娇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1779号苟东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苟东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苟东林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2年3月5日解除;二、被告苟东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3201.69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为: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复利、罚息之和以年利率24%为限;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对被告苟东林所有的位于遂宁市国开区新星路28号北逸家园5栋2单元5层503号房屋(遂房权证国开区字第02946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1元由被告苟东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杨小兰、王传刚:本院受理(2022)川0903民初3746号雷成龙与杨小兰、王传刚、唐婷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房屋租金72000元。2.判令三被告共同将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东平大道与朝阳路交汇处10—478与10—480号门面内的楼梯以及玻璃门恢复原状,所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和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永兴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