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川0108民初319号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昌军、张建川、潘靖、吉米尔古: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8民初319号原告李祖宽、钟义孝与被告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昌军、张建川、潘靖、吉米尔古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依法追加被告四川省金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昌军、张建川、潘靖、吉米尔古为(2017)川0108执315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当事人申请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第三日上午9: 3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