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百草丰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庆浩: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胡建海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审务廉洁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昭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王超:本院受理杨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即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卫子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雷巧: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596号原告谢亚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向谢亚辉所借欠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2年6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木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崔红妍: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473号原告雷洪华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决婚生子王彪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王彪自立。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黄生龙: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2民初635号原告敬清安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按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按合同约定支付过户登记所需承担的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川县人民法院任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695号原告母婷婷与被告任明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郭子育: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756号原告洪伯淳与被告郭子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下午15:00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代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885号王洪泰与代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朱少银: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681号剑阁县平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少银、赵祝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763元,代收生活垃圾清运费84元,合计2847.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雷军: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领帝厨卫经营部与被告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41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802民初728号王怡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支行与被告王怡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万缘胤国路利州区法治广场一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2)川0802民初2668号陈久德:本院受理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被告陈久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37140.50元及利息;抵押担保的川HF7592江铃驭胜汽车,原告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联调中心(万缘胤国路利州区法治广场一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谭刚:本院受理原告张炼与被告谭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9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的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苟天安: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2564号原告朱建华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25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广元市利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庭四楼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杨慎雄、张勇建:原告刘大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741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慎雄、被告张勇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大斌借款25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2500000.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1、被告应当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从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本息付清时止。其中:2020年1月24日,被告杨慎雄向原告刘大斌微信转账支付10000.00元,2021年2月9日支付10000.00元,共计20000.00元,在执行时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00.00元,由被告杨慎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维: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翠华与被告何维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802民初107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肖翠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肖翠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与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5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叶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2877.3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21年1月12日为15751.54元;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52877.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4%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516.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元市一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一叶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朱晓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2022)川1902民初3140号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7月5日上午9:30在巴州区人民法院梁永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陈操: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2011号原告王永中与被告罗伦贤、张建菊、陈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40万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32万元;3、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邓海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51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与被告邓海东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9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17714.8元、透支利息11732.47元、违约金7572.17元;2021年10月13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362.5元,由被告邓海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张苹: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2529号原告王涛诉被告张苹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120000及四金(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镯、金钻戒);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2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郭新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2民初2528号原告张正发诉被告郭新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付原告木条款31000元及资金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清江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