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近日,芦山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针对案件中未成年人父母未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芦山县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1年8月,未成年人杨某某伙同李某某在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三地,通过在停放的电动车上翻找被害人未取走的车钥匙的方式,先后盗窃电动车12辆,其间还盗得三轮车电瓶5块。后二人将盗窃的9辆电动车及5块电瓶分别在天全县、芦山县、宝兴县的电动车行、修车铺等处予以出售并获利。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对杨某某住所地周围走访调查了解到,杨某某父母离婚后,杨某某虽名义上跟随父亲生活,但实际上其父亲常年在外务工,杨某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去世后,正在初中就读的杨某某便辍学在家,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法官认为,杨某某的父亲怠于履行对杨某某的监管职责和照护义务,其行为已经侵害了杨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综上,芦山县法院责令杨某某的父亲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与杨某某共同生活,照料并进行合理管教,并要求杨某某的父亲多关注杨某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引导杨某某遵纪守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通过法官释法,杨某某的父亲表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表示今后一定按照《家庭教育令》的要求,加强对孩子的照顾和管教,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