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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吴洁与你单位经济补偿金纠纷劳动争议一案(洪劳人仲案〔2022〕26号),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10日内。本委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30分在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一)开庭审理,地址:四川省眉山市洪雅县九胜大道371号洪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旧楼3楼,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洪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