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侯明平、宜宾市工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侯明平、宜宾市工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3月29日作出(2022)川04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宜宾市工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侯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垫付的工程费用394812元,并从2019年6月19日起至垫付的工程费用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二、驳回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相关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希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李希强称,下落不明人郑淑琼于1994年上半年离家出走,距今已二十余年,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采集申请人血样并在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中的配偶-子女比对模式下,未见亲缘比中。下落不明人郑淑琼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郑淑琼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郑淑琼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郑淑琼情况,向本院报告。
荣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4587号许夕梅:本院受理原告李正伦与被告卢合鹏、许夕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458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卢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李正伦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11月20日,尚欠利息22727元,自2021年11月21日起,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卢合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李正伦律师费13320元;三、被告许夕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李正伦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4852元,保全费1704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7756元,由原告李正伦负担698元,被告卢合鹏、许夕梅负担705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胡昌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4294号原告代进富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代进富与被告胡昌琴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代进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1198号谭贤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其林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房租4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贺元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2民初1190号原告邓胜苓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欠款清偿为止按月利率2%计算)。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决定,本案由审判员司小丽独任审理,定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富世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缪贵良:本院受理的原告明湘群与被告缪贵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30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谢莲英:本院受理的(2022)川0302民初665号原告杨冬梅与被告谢莲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郑州洛林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自贡润辰彩灯艺术有限公司诉你、洛阳紫阳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赖树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忠意: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张忠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舒坪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鑫: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舒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丽珊: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王丽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舒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王庆:本院受理原告郭勇诉被告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告知书、当事人银行结算账户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舒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22)川1724民特14号本院受理温美立、黄云秀申请宣告温秀波死亡一案,经查:温秀波,男,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中华镇(原中华乡)中华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810162077。于2013年春节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1年。本案定于2023年4月20日在本院杨家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希望温秀波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大竹县人民法院向阳(513022199305276975):本院受理原告郎冬菊与被告向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7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郎冬菊与被告向阳离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王小涛(513001196507180239)、吴军道(513001197504120016):本院受理的(2021)川1722民初2185号原告庹兴兵诉被告杨华、唐宗斌、王小涛、吴军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华、唐宗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庹兴兵资金损失828000.00元;二、驳回原告庹兴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宣汉县人民法院何德勇:本院受理的原告鲁仕俊与被告何德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172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德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鲁仕俊代偿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0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鲁仕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0元,由被告何德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刘元超: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057号原告达州市高菲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786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川1702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本院受理(2022)川1702民初1043号案件原告田正学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入股股金人民币645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本院受理(2022)川1702民初1039号案件原告喻周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入股股金人民币3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本院受理(2022)川1702民初1041号案件原告李思尘与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天空酒吧、徐承海退伙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二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入股股金人民币46000元,并从起诉之日按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向本院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张洪臣: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627号原告张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5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王鑫:本院受理原告丁会容诉被告王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原告股权转让款185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洪琼:本院受理原告吴洪琼诉被告王鑫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原告股权转让款37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复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吴应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540号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谢伟家电批发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谢伟家电批发部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家电货款83790元以及违约金2513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