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成岑:本院受理原告张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成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凯军借款9500元及利息1067。本案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64元,由被告成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南充市顺庆区迷尚酒吧: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0589号原告姚新春诉被告孙刚、南充市顺庆区迷尚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刚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46000元及利息(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5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孙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陈江义(512527197605220032):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2民初509号原告张明英(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208215121)与被告陈江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川1502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江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明英借款本金50000元。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江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廖强:本院受理的原告龚云霞与被告廖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529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确认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顺兴路一段468号南湖逸家15栋1单元16层1606号建筑面积为74.40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30107号、川(2017)双流区不动产权第0030108号】归原告龚云霞个人所有,被告廖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龚云霞办理该宗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二、确认以被告廖强名义于2017年5月30日从开发商成都国嘉中渝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顺兴路(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华阳街道清河社区8、9组,公兴街道藕塘村5组地块)南湖逸家26幢负二楼1049号建筑面积为29.93平方米的车位归原告龚云霞个人所有,被告廖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协助原告龚云霞办理该车位的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260元,财产保全费820元,共计1,080元(原告龚云霞已预交),由被告廖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521民初1448号周跃东: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杨波诉被告任鹏、梁小蓉、周跃东、四川省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不举证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9时30分在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南岸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王德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1民初1060号原告熊定华、林玉明与被告王德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工资46800元,并从2020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到付清之日止;2.本案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不能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3日上午10时整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熊仕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415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熊仕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袁义民: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4158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袁义民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李宗杰: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416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李宗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04号陈介英: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3630号叶先容: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仲传国:本院受理杨荣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廉洁办案监督卡、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虎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王洪池: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65号原告李金凤与被告王洪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金凤与被告王洪池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女王烟、婚生次子王开洋由被告王洪池抚养教育成年,被告王洪池自愿放弃原告李金凤承担婚生长女王烟、婚生次子王开洋的抚养费用;婚生长女王烟、婚生次子王开洋如遇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三、原、被告确认婚后共同财产为在剑阁县羊岭镇原太平村8-7号自行修建三间二楼一底房屋(含瓦顶)和小房两间归被告王洪池所有,原告李金凤自愿放弃该房屋(包括房屋及房屋装修价值、家具家电)的应分份额;四、驳回原告李金凤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减半收取计130.00元,由原告李金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阳春: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888号原告田建梅与被告张阳春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建梅的离婚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2022)川0824民催1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赵文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账号88080060018721205、股权证号SCBA00622354、股权份额81849股的股权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赵文全持有的账号88080060018721205、股权证号SCBA00622354、股权份额81849股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赵文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2)川0824民催2号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开全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股权账号88080060018719576、股权证号SCBA00621948、股 权 余 额385837股的股权证,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2年4月6日判决:宣告申请人刘开全持有的账号88080060018719576、股权证号 SCBA00621948、股权份额385837股的股权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刘开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苍溪县人民法院(2021)川14民终1851号杨芳镇: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泽红、杨芳镇,原审被告四川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眉山市彭山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971元,由上诉人福州龙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陈治频: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626号原告李长训诉被告陈治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民工工资367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槽渔滩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2022)川1423执恢71号深圳市华智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3MA6BDJJ95Y):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加勤与被执行人四川鼎智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追加公司股东深圳市华智智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现公告向你公司送达传票,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追加被执行人的听证,逾期即视为送达。
洪雅县人民法院雅安川藏鑫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1402民初5152号原告万秦玲与被告勒日乓、雅安川藏鑫茂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四川东昇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宇多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由被告一、被告四赔偿原告因提供劳务受害造成的各项损失1518637.32元;二、被告二对被告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三对被告一、被告二应赔偿的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季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1891号原告季珏霖诉被告季强抚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生活费32000元(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及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王富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7100号原告木课阿木与被告王富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402民初7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富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木课阿木劳务报酬6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邢海东、朱安贵: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6393号原告万丽红与被告邢海东、朱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402民初6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邢海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万丽红借款3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4.2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朱安贵就上列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杨仕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630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杨仕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仕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信用卡本金49244.7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截止2021年1月26日的利息为14254.27元,从2021年1月27日起以本金49244.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负担58元,被告杨仕明负担139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仕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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