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刘恬雨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与被告刘恬雨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402民初6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恬雨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10468.87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92元,由原告负担92元,被告负担35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1143号胡永忠:本院受理原告王星与被告胡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93号亳州市谯城区健谯花茶店: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你店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货款9 880元;2.被告向刘佳支付10倍赔偿金98 800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店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94号云南乐音树土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佳诉你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0 355元;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10倍赔偿金103 550元;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2)川1181民初741号李春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被告李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证据材料、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吴文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1018号原告黄仁洪与被告吴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3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犍为县人民法院朱国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3民初2975号原告高强、辜小林与被告朱国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判决:被告朱国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高强、辜小林工资39 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9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从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1123民初2975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刘庆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3民初705号原告张光琼与被告刘庆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张光琼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016年3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1500元/月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2022)川1102民初1754号王姝: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1754号原告乐山鼎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姝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案件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民初6819号官文生:本院受理(2021)川1102民初6819号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官文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四川天创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何好:本院受理的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不服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案,案号为(2021)川11执复55号,复议请求为撤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102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及(2016)川1102执78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1执复5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1102民初2913号车福彬:本院受理原告吕磊与被告车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须知及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川1102民初2913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一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川1102民初1701号乐山市市中区敏乐迪家具经营部、四川艺景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四川艺景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杰:本院受理(2022)川1102民初1701号原告朱世钧、杨健英与被告乐山市市中区敏乐迪家具经营部、四川艺景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四川艺景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彭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敏乐迪家具经营部经营者张敏返还原告装修工程款1478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63407元(艺景万家乐山分公司装修工程项目的拆除费用约60000元,装修垃圾清运费20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407元);二、判令艺景万家乐山分公司对敏乐迪经营部返还装修款1478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判令艺景万家公司对艺景万家乐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彭杰对艺景万家乐山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由被告共同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2)川1102民初1701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二日0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侯波:本院受理的(2021)川1129民初1080号原告黄晓容与被告侯波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黄晓容40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侯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张鈜瑞、韩利梅:本院受理的(2022)川1129民初93号原告朱虹春与被告张鈜瑞、韩利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沐川县人民法院犍为县蕴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文军:本院受理原告杨颜华与被告犍为县蕴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吴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112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22)川1133民初179号马惹罗夫:本院受理的(2022)川1133民初179号原告吉宁学与被告马惹罗夫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661号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打鼓山村10组57号周良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661号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62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1392号邻水县梁板乡大坝村4组24号廖国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1392号原告罗志琼与被告廖国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罗志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25785元,并从2015年3月起按照LPR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287号罗友荣:本院受理原告黄三琼与被告罗友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履行生效义务告知书和(2022)川168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友荣在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黄三琼交通事故赔偿款8736.01元。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黄三琼负担112元,被告罗友荣负担11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罗友荣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之日起30日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华蓥市人民法院周国珍: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2362号原告张荣辉与被告周国珍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张荣辉与周国珍离婚。案件受理费计260元,由张荣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县柳树镇桑树林村2 组杨林(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901104371):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854号原告文先丰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文先丰与被告杨林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四川省射洪县瞿河乡六合村8组10号杨丽萍(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210054286):本院受理的(2022)川0981民初929号原告廖艳军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廖艳军与被告杨丽萍离婚;二、婚生子廖成伟由原告廖艳军抚养,并由原告廖艳军自行承担子女抚养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射洪市人民法院向荣辉:本院受理的(2022)川0904民初告23号原告宋桃与被告向荣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人民币27000元及占用资金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5.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该款向原告支付清时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小平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依法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判决:一、宣告户名为吴小平、股权证号码为80581、股票余额为66742元的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吴小平有权向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支付。
射洪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1524号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忠武、徐小波、刘剑、杨明虎、王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1524号陈忠武:本院受理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忠武、徐小波、刘剑、杨明虎、王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1524号徐小波:本院受理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忠武、徐小波、刘剑、杨明虎、王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1524号王桂芝:本院受理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忠武、徐小波、刘剑、杨明虎、王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2022)川3401民初1524号刘剑:本院受理的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凉山州鲁基河梯级电站有限公司、四川恒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忠武、徐小波、刘剑、杨明虎、王桂芝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西昌市人民法院吴洪刚:本院受理的(2022)川3401民初1304号原告付强与被告吴洪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1500元;2.判决被告以41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标准,自2019年9月7日起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本息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西昌市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凉山州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凉山州公路管理局西昌机具站: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张祖芬:本院受理原告文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昌市人民法院何群伟:本院受理(2022)川3426民初887号原告汪庆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181954.24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利息13015.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长期不在户籍地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嘎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会东县人民法院(2022)川3433民特1号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曹佩秀、陈盛辉、陈盛霞申请宣告陈林死亡一案。申请人曹佩秀、陈盛辉、陈盛霞称,陈林于1991年离家至今未归且无法联系。下落不明人陈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陈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陈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陈林情况,向本院报告。
冕宁县人民法院陈利伟、贺仁权、夏洪雨:本院受理(2021)川3437民初953号原告袁龙诉被告郑智、向万权、陈利伟、贺仁权、夏洪雨、李乾鑫、杜定兴、卢新驰、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袁龙的诉讼请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雷波县人民法院刘炳辉:本院受理原告姚知明、鲁顺锋诉被告刘炳辉、付阳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雷波县人民法院泸县玄滩镇中和村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21W4T):原告李福平与被告泸县金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场所无人,法定代表人也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和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云龙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王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4民终465号上诉人海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攀枝花市联银工贸有限公司、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