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杨蓉: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9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杨蓉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9608.62元和透支利息69892.06元、违约金12314.29元,以上金额共计171814.9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决被告杨蓉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2上午9时在本院(新址:黄浦江东路180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赵立新: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9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东大街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赵立新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85779.83元和透支利息138383.66元、违约金14800.15元,以上金额共计238963.64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所有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赵立新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相关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新址:黄浦江东路180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李文翼: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790号原告宿州市骏腾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工人工资163,801元及资金利息1103.6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富耀建筑有限公司、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801号原告四川方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及你方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支付票据金额323,750.41元及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7日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邱成彬: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212号原告曾建与被告邱成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成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曾建归还购车款49,8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1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3.85%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李太子: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972号原告杨发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本金16000元(大写:一万陆千元整),及支付从2021年3月9日至实际付清本金及利息之日止的利息[以16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6000元*237天*(3.85%/ 365天)=4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述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以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目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自内,本案定于2022年6月21日下午3时在本院(新址:黄浦江东路180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刘祥、李建华:本院受理原告李长见与被告刘祥、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29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上午9点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林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杜光珍、翁元勤诉你、凌开兴、凌芙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81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文波:关于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被告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1321民初6266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鹏程:关于原告汪福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2)川1321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小均:关于原告马俏与被告李小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1321民初5527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刘超:关于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部支行与被告刘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1321民初6272号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陈治惠、陈超、米良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强与被执行人陈治惠、陈超、米良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川1321执恢12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川1321执恢12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庞有海(512929196711260433):本院受理的(2022)川1325民初319号原告任立新诉被告刘涛、庞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在原告处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庞有海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西充县人民法院(2021)川1321民初7302号温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艳与被告温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7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温海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陈艳返还货款36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6000元为计息基数,从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南充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陈兵、林钢: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433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兵、南充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林钢、第三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1陈兵偿还原告融资租赁垫付款88079.26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17170.87元(计算方式:以88079.2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年5月18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6日,直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二、判令被告1陈兵承担原告支出的本案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上述请求共计120250.13元)三、判令被告2南充环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就被告1陈兵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3对被告1、被告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如有)等由三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7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康竞: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建国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康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建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何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康竞: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彦诉被告四川省南充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康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720元,由原告何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7046号唐铸:本院受理的原告彭金光、四川乘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四川乘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赔偿人民币1120元;二、被告唐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彭金光赔偿人民币3600元;三、驳回原告彭金光、四川乘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周英: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兴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325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四川西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兴支行申请恢复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封裁定书、拍卖裁定书,限你3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限届满后第三个工作日,来本院选择评估机构,到期不参加选择评估机构,视为放弃权利。
西充县人民法院黄修平: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芳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申请人杨芳称与被申请人黄修平系夫妻关系,黄修平因无故于2016年4月28日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长达六年。下落不明人黄修平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黄修平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黄修平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黄修平情况,向本院报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刘衍秋: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1479号原告张小平诉你与粟晨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武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及财物损失共计2741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名单、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7064号唐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艳琴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唐铸在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李艳琴赔偿人民币6900元;二、驳回原告李艳琴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唐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1614号王彦波:本院受理的原告蒲南蓉与你(2022)川1302民初1614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蒲南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赖琴:本院受理申请人陈翠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赖琴死亡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赖琴仍下落不明,本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作出2021川1302民特100号判决书,宣告赖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江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1379号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归还原告支付的赔偿款20824.22元;二.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保费1171.5元;三.判决被告支付违约金21727.92元(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四.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9761号段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德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段玉林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陈德海偿还清借款人民币98526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德海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段玉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黄光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302民初9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黄光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铭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光勇负担。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前来本院潆溪巡回法庭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明德梅: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9622号原告刘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伟与被告明德梅离婚;二、婚生子刘明洋由原告刘伟直接抚养,被告明德梅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此款从2022年4月起,在每月的5号前付清),医疗费、教育费在实际发生后凭票据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至刘明洋成年时止;三、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刘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宋思英、龙青海: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1008号原告李四玲诉被告宋思英、龙青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35758元;二、判令被告承担迟延支付的违约责任,以33575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熊涛:本院受理(2022)川1302民初1997号原告杨坤诉被告熊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52°五粮液(149件零5瓶),39°五粮液(10件),五粮液1618(18件),六和液(31件零4瓶),五粮液红木礼盒(4件),五粮液60周年(1瓶),五粮液老酒(1瓶),五粮液老酒礼品装(1瓶),价值2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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