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赵文)昨(29)日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水资源条例(草案)》提请三审。记者看到,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草案修改稿细化了关于省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
记者了解到,在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调研意见提出,建议进一步细化我省重大水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此,草案修改稿增加了相应内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并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水生态修复和水资源保护,与二审稿相比,草案修改稿细化了关于省政府建立健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相关内容,明确省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水安全等要素,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同时提出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探索多种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式,促进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良性互动,共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为进一步细化城市和农村供水用水的管理,加强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水资源保护有效性和水资源管理规范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增加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资源配置、集约节约利用和保护工作情况。”
完善水资源管理区域协作制度方面,草案修改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执法能力建设,完善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开展常态化协作,建立水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