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严振东:本院审结的(2021)川0703民初3489号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八品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绵阳木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严天军、杨凤琼、严秀华、高洪明、严振东、杨光友、绵阳世辉企业管理服务中心、绵阳力伦企业管理服务中心、曹平、赖爽、成都信腾闪亮科技有限公司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天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不服裁定提起上诉,诉请:1、判令撤销(2021)川0703民初34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请;2、判令一、二审诉讼费、案件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赵剑:(2022)川07民初22号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剑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赵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7民初22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白云飞: (2022)川07民初84号杭州河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白云飞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09时30分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因白云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川07民初84号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明阳:本院受理原告葛泰若诉被告吴明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32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明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葛泰若借款14万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16日起照年利率3.8%的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明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葛泰若支付律师费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20元,由被告吴明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唐钰: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被告唐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520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莉偿还水泥河沙款7124元,并承担利息(以本金7124元为计算基数,从2021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唐钰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唐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曾定浩诉被告唐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89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名为合伙做生意实为借贷的本金20万元与后面借的1万5千元。因你无法查找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李廷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240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廷君、第三人谭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已垫付保险赔偿款14285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13日10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朱永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232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被告朱永全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4364.78元,及截止2018 年 11 月 30 日的利息57474.68元和违约金17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6月7日14时00分在本院交警一大队2栋4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光跃: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6318号原告绵阳市九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光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4515.59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绵阳市涪城区恒志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8257号原告钟海燕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恒志建材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恒志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钟海燕退还货款753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恒志建材经营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962号方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方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7.1‰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10.6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9时4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1081号李习才、肖慈英: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习才、肖慈英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9000元及所欠利息(合同期内按约定月利率6.5313‰计算,逾期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月利率9.79695‰计算至还清日止);2.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6日上午10时2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宋波: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854号原告荣县旭阳镇顺安汽车维修部与被告宋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被告支付拖欠的车辆修理费3220元并以3220元为基数按LPR计算至2022年3月8日的利息210.71元,共计3430.71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4日下午15:00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刘青花、余红炜: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844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红炜、刘青花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余红炜归还代偿款27483.14元及利息、被告刘青花承担共同偿债责任,二被告承担律师费1000元及本案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荣县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关于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旭阳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吴永池: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550号原告吴世康与被告吴秀英、吴永成、吴永池、吴秀华、吴永平赡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吴世康跟随吴永成居住生活;2.五被告自2022年2月1日起每月各给付原告500元;3.原告医疗费自负部分,由五被告均摊。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旭阳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张友强:本院受理原告程家英诉被告张友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02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周笑冰:本院受理的(2022)川0302民初53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周笑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明翔、胡智耀、余婷:本院受理自贡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余婷、胡智耀所有的位于自流井区汇兴路 598 号龙城国际 5 号楼1-5-26 号 房 产( 证 号 :20130304000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302执恢9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以及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询价、评估、询价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所有相关事宜的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房产议价、询价、评估、评估报告送达等执行过程中的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汪涛: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玲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1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为:准予原告杨秀玲与被告汪涛离婚。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杨秀玲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22)川0824民催4号申请人沈群芳因不慎遗失股权证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股权证记载:账号88080060018691658、股权证号SCBA00621694、股 权 余 额116035股。该股权证由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申请人为持有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6月9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股权证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股权证权利的行为无效。
苍溪县人民法院王思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君华与被告王思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钟艺庆:本院受理的原告安晓丽与被告钟艺庆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利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超市转让预付款5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母治河: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643号原告余再富与被告母治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剑门关法庭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希桥: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446号原告伏金权与被告张希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资65000.00元,并从2021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希桥: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732号原告雍翠清与被告张希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或调解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子张帮镭由被告抚养成年,婚生次子张帮桃由原告抚养成年,互不承担孩子的抚育费;3.夫妻共同房产归原告所有;4.原告自愿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中贷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及原告父亲3万元;5.本案诉讼费原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符枭(513021198707287975):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3民初1366号原告唐明鹏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22年4月28日前,本案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红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907号原告王源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源映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欧泳呈: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347号原告王炳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炳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达州市名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2民初1348号原告王炳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炳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资金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