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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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姚贸:本院受理原告何志林与被告姚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4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姚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志林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7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7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志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9.00元,由被告姚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郑春华、东莞市瑞程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松林、郑春华、李书聪、四川宏霁鞋业有限公司、东莞市瑞程鞋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1300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向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可、王先宇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川132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因原告王先宇对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清伟:本院受理原告席传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241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向荣:本院受理原告王可、王先宇诉被告向荣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久荣、张树雄:本院受理原告梁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453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长勤:关于原告李德敏与被告李长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长勤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德敏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70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9月1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2021年9月14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德敏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可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邱琳:本院受理原告马英与被告邱琳、刘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2021)川1321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邱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马英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彭晓宾:本院受理原告周武与被告彭晓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于2022年3月4日作出(2022)川2022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现因周武不服本判决,提起上诉。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乐至县人民法院曾大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2022民初513号原告杨兴华与曾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5000元。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童家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乐至县人民法院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703民初1156号原告胡琼与被告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许涛:本院受理(2022)川1703民初1517号原告四川红圆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许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欠款24644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马新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1781民初2610号原告孟炳建与被告张涛、马新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涛就(2021)川1781民初261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万源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