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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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董桂琳、苏隆建: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1409号邹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罗鑫: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993号原告张桔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四川泷珠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1453号原告鱼小军诉你及杨静中、王柏儒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审理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谷峰、向志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博、张文芳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房款206000元;3、判决被告按照房屋买卖协议第六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昌县人民法院杜长富:本院受理(2022)川1923民初156号原告李方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杜长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方华借款2766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高方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31号原告喻金龙与被告四川蜀道通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方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3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高方明在本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偿付原告喻金龙租赁费75914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2月1日起支付逾期利息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喻金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8元减半收取849元,由被告高方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何松: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5013号原告杨先国诉被告何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杨先国劳务费22500元。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何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昌县人民法院贾里满: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1103号原告周骏诉被告贾里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支款项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夏茂洪: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6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你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13204.38元,截止2021年3月15日的利息16936.0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3月16日至履行完毕之时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由你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陈柯: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军与被告陈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柯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12079.23元;截至2021年5月21日借款利息1630.21元、费用1877.06元;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以拖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利息至被告结清全部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江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张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2民初819号原告何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与原告离婚的赔偿费用三十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正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马永壮: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张英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922民初849号。原告请求为: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自2017年10月10日起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8.3支付利息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文桂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廖代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922民初952号。原告请求为:1.准予原告廖代礼与被告文桂华离婚。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下午14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戴晓霞、杨红军: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922民初960号。原告请求为:1.判决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 207867.44 元及利息13333.82元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26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5日。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们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内。本案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杜银书: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才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川1922民初972号。原告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8000元合计408000元,自2017年4月12日起的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本院通过查找不知你具体地址,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内。本案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沙河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江县人民法院任平元: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南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王永红、符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99866.56元、利息1005328.65 元 ,本 息 合 计4205195.2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日),自2021年9月3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06245‰计算;2、判令被告符诚、任平元对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到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本院红塔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江县人民法院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3民初1724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丰租赁站与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俊平、张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巴中市巴州区鑫丰租赁站尚欠租赁费212538.51元及违约金。本案受理费224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四川顶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吴靖: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646号原告姚婷与被告吴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谢朱平、华旭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369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谢朱平、华旭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徐亮: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1015号原告佘华凯与被告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孙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志与被告孙伟、张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川1921民初198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伟、张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借款30000元;并从2020年8月5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止的资金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江县人民法院青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1民初685号原告通江县新城加油站诉被告沈强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21837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支付违约金至欠款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除公告外的其他法定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江县人民法院颜忠良: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998号原告李全芳与被告党光勋、颜忠良、赵理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王琼、苟政:本院受理的(2021)川1902民初717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琼、苟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902民初7178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泽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号原告李显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除公告以外的法定方式无法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杨泽斌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李显钊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占用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给付时间支付的,上述利息计付至借款清偿时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乐洋:本院受理原告吴婷与被告乐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9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乐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吴婷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乐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乔: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04号原告杨国勇诉被告李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车辆损失修理费8277元,杨国勇在医院付李乔妈妈微信800元,挂号急诊46元,交通费500元,本案诉讼费由李乔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廖万明: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83号原告南充新世纪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你、文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廖万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廖万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三、判令被告文豪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5341号赵山山、王生伟: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5341号任建平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充市信利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龙飞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任建平177421.6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976元由被告信利有公司、李龙飞负担3400元、任建平负担25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费勇:本院受理原告刘强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费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刘强支付货款5022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68元,由被告费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杨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杜艳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志勇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杜艳芬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150元,由被告费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赵长周:本院受理原告张凯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长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凯军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00元,由被告赵长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02民初10409号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 1302 民初10409号何贵平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何贵平支付6984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847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3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何贵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1652元由赣州汇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林兵: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0776号原告明方珍与被告林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4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以1640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到利随本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2)川1302民初660号杜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海珍与你(2022)川1302民初660号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海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女杜俐颖、杜俐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据各自承担一半,至杜俐颖、杜俐融独立生活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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