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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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古蔺县鱼化乡鱼化街10号杨云鹤:本院受理罗婷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5民初5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嫁妆礼金5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鱼化乡鱼化街10号杨云鹤:本院受理罗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古蔺县人民法院(2022)川0525民初54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古蔺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古蔺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桂花村一组41号的李晓菊:本院受理的原告卢子云与被告李晓菊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2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卢子云与被告李晓菊离婚;二、原、被告共同生育之女卢春兰(2007年2月28日生)由原告卢子云抚养。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卢子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云锦镇旺龙村6组 235 号 的 王 清 华(510521198502283836)、郭大青(510521196706243802)、四川海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219号原告卢建明与被告王清华、郭大青、四川海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卢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三原告支付原告借款100000元;2、判决三被告从2017年4月20日按年利息6%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9日上午9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嘉明镇复兴村八组27号的陈良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23号原告朱恩友起诉被告陈良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喻寺镇谭坝村四组127号的张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24号原告王光地起诉被告张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88588元;2、被告支付以18858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月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石桥镇银朝村7组160号的邹洪友: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22号原告唐大烈起诉被告邹洪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642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三非”情况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答辩、举证期限届满后于2022年5月10日上午10时30在本院喻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工作日第一天。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李仁义(住四川省泸县牛滩镇建设村五社6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30207757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182号原告张林全与被告李仁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玉蟾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李荣(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特兴镇特兴一街28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01014563X):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203号原告王学伦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玉蟾法庭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李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川0502民初5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李小英(510722196306048802):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738号原告张继英与被告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9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王福勤(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三秀长虹村六组52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436号案件,原告刘路枝与被告王福勤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各自的子女由各自抚养;3、原被告现有家庭财产归被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未归之前由原告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朱斌: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3090号原告古兵与被告朱斌、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古兵支付劳务工资;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朱斌: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3092号原告李德国与被告朱斌、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四川三众电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李德国支付劳务工资;2.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刘建贞:本院受理(2021)川0724民初3735号原告汤会丽与被告刘建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贞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汤会丽支付租金、违约金3713.33元;二、驳回原告汤会丽的其他诉讼请求。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艳: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487号原告谭久平与被告李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准予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24日10时在本院塔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四川国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364号原告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国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3500元和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刘思杞:本院在执行(2021)川0703执恢1108号绵阳金控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千禧实业有限公司、刘思杞、黄跃、江蓉、肖刚、李正、张翠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刘思杞、肖刚、江蓉名下位于绵阳市游仙区一环路东段58号13#栋2楼2-1号(监证:0146569、0146567、0146568号)商业用房予以评估,评估价值人民币¥838.24万元(大写:捌佰叁拾捌万贰仟肆佰元整)。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川广益 房 评(2021)(估)字 第A10261号房屋评估报告及本案拍卖裁定书、司法拍卖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届时本院将依法对该土地进行拍卖处置。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张永祥: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47号原告庞丽与被告张永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895.71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胥聃: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50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胥聃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61878.16元并支付从2020.9.25起以61878.16元为基数按LPR计付利息2865.3元(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2.判令本案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54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25078.18元并支付从2019.11.22起以25078.18元为基数按LPR计付利息1983.92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2.判令本案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李亚洲: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655号原告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亚洲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款37935.23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3日起以37935.23元为基数按LPR计付利息1288.45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0日);2.判令本案律师费1500元、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来凡翔: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13号原告张悦与被告来凡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从2020年8月开始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到付清为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7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孙蓓: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721号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交的物业费本金7275元、生活垃圾清运费144元、违约金2182.5元,合计9601.5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交通法庭二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孟建东: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3民初1610号原告成都路易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建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2100元、电费239元及违约金600元;原告付讫车辆剩余租金1200元、电池费25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及交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05月23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曹德财、赵桂蓉、曹丽、何洁: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456号原告李金洋、黄春与被告曹德财、赵桂蓉、曹丽、何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德财、赵桂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李金洋、黄春返还合同价款53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分别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4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价款返还之日止和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7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价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原告李金洋、黄春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7,099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22,099元,由原告李金洋、黄春负担4,693元,由被告曹德财、赵桂蓉17406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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