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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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泸州一昇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235号原告泸州海邦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5354元及利息(以货款65354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人民法庭(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赵世乾、曹丽华:本院受理(2022)川0502民初438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4070.0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929.78;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6999.81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人民法庭(泸州市江阳区华阳中路6号)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王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借款本金213493.90元及截至2020年7月3日的利息、罚息、复息5304.98元,2020年7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和复息按照2016年11月14日被告王聪与原告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货款还清之日止;2.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对被告江阳区书香路6号11号楼2单元1802号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的价款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458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马岭镇盘田村4社44号的魏近强(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104110672):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893号原告魏晋群与被告魏近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7671元,从2019年8月30起按月利率2%支付违约金直至清偿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9:30在本院马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河边镇八里沟村1组39号的刘明海(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605066214):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521号原告叙永县美华五金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3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下午3:00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梧桐路60号13栋2单元16楼45号(身份证号510522198105163335)的吴勇:本院受理原告兰思琴与被告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吴勇返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其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 LPR(3.85%)贷款利率从2020年10月8日起支付至被告还清本息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房地产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同义村同罗井组2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8309280012的王飞:本院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支行与你、陈诗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504执恢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川鼎恒房评[2022]字第01-07号涉执房地产处置司法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373200元(叁拾柒万叁仟贰佰元整)。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到本院三楼调解室报到,逾期将依法处理。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21)川0504破1号2020年12月24日,本院接受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了申请人王斌对被申请人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提出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0元,负债总额为15113537.64元,资不抵债金额为15113537.64元。本院认为,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裁定宣告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泸州市玉峰茗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徐受林(510311197107193314):本院受理(2021)川0504民初4927号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嘉和木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使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徐受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嘉和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0000元以及利息(自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月15日尚欠利息30500元,自2019年1月16日起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息1%计算至款清之日)。案件受理费6922元,本院减半收取3461元,由被告徐受林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谢大兵(512534198110050017):本院受理的(2022)川0503民初24号原告泸州鸿硕物流有限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管理费18979元、违约金15000元;2、解除原、被告签署的《车辆挂户协议》;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丰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湖北省竹溪县泉溪镇马家坝村1组30号明正荣: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19号原告黄正树与被告明正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差欠原告的工伤补助款87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民诉法相关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10日9时00分在云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泸县太伏镇张枣村三社19 号 的 姜 伯 彬(510521196809225850):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1民初1076号原告李梦连与被告姜伯彬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点30分在云锦法庭开庭。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县人民法院胡世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民初5986号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与被告张朝德、胡世琼、徐启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滨河路1号的吴涛(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909200051):本院受理的原告巴阳武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巴阳武支付赔偿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损失(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巴阳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黄坭村四社37号的杨启平(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302053576):本院受理的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3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6820.24元及利息(利息以26820.24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叙永县建强储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双狮村十三社79号的罗中银(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40121337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县支行与你、叙永县兴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2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白腊苗族乡高峰村5组70号的杨先照(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607163819):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兴平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4民初35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先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兴平欠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兴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叙永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汉渝路101号的叶刚: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916号原告曹林与被告叶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的风险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龙马潭区法院消费者涉诉纠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魏凌义、李春:原告徐大均与被告魏凌义、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大均请求判令: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6年3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至;2.判令所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6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古蔺县人民法院张忠建: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963号原告刘有建诉被告张忠建、兰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泸州洪茂商贸有限公司、尹彬:本院受理(2022)川0504民初844号原告关洪平诉被告泸州洪茂商贸有限公司、尹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契约纠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住四川省平昌县双鹿乡大鹿村3组29号的刘祥(公民身份号码: 513723198803048836):本院受理原告陈仁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川1703民初5601号民事判决:“被告刘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仁菊借款87964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4元,由被告负担。”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决定采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3执恢47号张海(51292219700619221X):本院立案执行的雷开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70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你应向申请执行人雷开树支付借款3802712.03元及资金利息,并负担执行费。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止,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因你外出,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川1703执恢47号案件的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义务。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到期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设置失信彩铃、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对可供执行财产依法进行评估、拍卖。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22)川1703民初691号蒋瑜(460026197204104268):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华安诉被告蒋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500元,并从2018年11月26日起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2022年5月10日9:00在本院三楼第八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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