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罗朝龙:本院受理何秀先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02民初7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朝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何秀先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彭义: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7民初465号原告胡秀林与被告彭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彭晋鹏由原告抚养。因向你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筠连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9民特3号本院受理申请人付瑜、罗进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于2021年1月27日在《四川法治报》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罗清全仍然下落不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2年2月16日依法作出(2021)川1529民特3号民事判决书,宣告罗清全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屏山县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3号陈润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陈润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7号单小俊: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单小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6、2041号甘鹏: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甘鹏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6、20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42号廖伟杰: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廖伟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5、2040号马岭: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马岭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5、2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9号周贵玉: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周贵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2038号周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分行诉被告周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52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521民初9195号郑磊:本院受理原告曾飚与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侯家荣: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1民初7074号宜宾市叙州区经济商务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诉被告侯家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不能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冯斌: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3民初16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诉被告冯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安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34385.07元、利息4357.31元、逾期违约金1969.34元、手续费559.73元,合计41271.45元(2021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16元,由被告冯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侯修华(512501195706111318):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2民初336号原告侯秀容、侯修福、侯修贵与被告侯修云、侯修华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决原、被告因侯吉明、何远宗死亡后继承的房产归被告侯修云个人所有,被告侯修云支付三原告每人120000元等诉讼请求(详见诉状)。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5月20日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陕西悦茂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3民初144号原告张强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翔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503民初238号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讼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时在本院大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眉山市聚好吃水果专业合作社、杨涛: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1026号王盛杰、王福斌、王陈诉你们与邵金卫、邵伟、邵宇、李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眉山市聚好吃水果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228053元及违约金(从2021年2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加计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杨涛、邵金卫、邵伟、邵宇、李慧以各自出资额40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我院万胜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魏利权: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313号原告东坡区雷容建材门市诉被告魏利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和借款7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刘静兰:本院受理的(2022)川1402民初935号原告眉山市华奥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静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6385.71元。因你无法联系,本院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坡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龚万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雅县支行诉被龚万琴信用卡纠纷一案,[(2022)川1423民初196号],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51.52元和截至到2022年1月20日利息及违约金5365.93元,合计人民币24717.45。2022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24717.45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二、本案实现债权的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蕾:本院受理(2022)川1425民初92号原告段志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段志安要求被告李蕾立即返还借款本金446500元并从2020年1月3日起以借款本金446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时止;要求被告李蕾支付违约金50000元)、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王丽容:本院受理(2022)川1425民初66号原告王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丽容支付原告王淑珍借款2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王丽容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白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青神县人民法院(2022)川1403民初472号李开:本院受理原告周瑜与被告李开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洪雅县圣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373号原告洪雅县布谷鸟广告装饰部诉被告洪雅县圣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装饰费:10749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洪雅县瓦屋山户外运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423民初375号原告洪雅县布谷鸟广告装饰部诉被告洪雅县瓦屋山户外运动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装饰费:26217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柳江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文强、李丽群:本院受理的(2021)川0823民初1944号原告四川剑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文强、李丽群、崔定国、李文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李文强、李丽群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李文强、李丽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37482.29元,并承担诉讼费5284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剑阁县人民法院李爱梓: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6号原告雍云超与被告李爱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2008.00元(自2016年5月27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