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郭虎南: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5号原告雍云超与被告郭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2.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32008.00元(自2016年5月29日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之日);3.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鹤龄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郭小青: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375号原告杨军生与被告郭小青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剑阁县城北镇三江路25号城北丽景1栋1单元202住房的产权登记变更过户;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9日下午15时在开封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剑阁县人民法院马海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443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8535部队与被告马海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52237.95元;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5时在开封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剑阁县人民法院冯明丽: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116号原告邓祥瑞与你及第三人剑阁县华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4月26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正,在本院剑阁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剑阁县人民法院张露峰(510802198911102917):本院受理(2021)川0802执恢1170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裕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露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露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现公告向你二人送达(2021)川0802执恢1170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书裁定查封、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露峰名下车牌号为川H0611A大众牌汽车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后日即视为送达。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何维: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翠华诉被告何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位于广元市龙潭乡三层自建房,其中一、三层归何维所有、二层归肖翠华所有,修建房屋所欠债务60000元由何维负责偿还,双方当事人各自在外的债务由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等,由何维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10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王长福: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娟、王长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夏娟、王长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367697.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7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元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5元,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5300号原告广元市欣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广元市欣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665923.80元及利息(利息以665923.8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四川桦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向原告广元市欣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工程款金额为7250086元的发票;三、驳回原告广元市欣隆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贺小华:原告杨云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云要求与被告贺小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原告杨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胡殷:本院受理原告苍溪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苍溪县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缴租金10506元;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由原告收回;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杨雨洁:本院受理原告苍溪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苍溪县棚户区改造事务中心)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缴租金7501元;2.判令被告立即腾退房屋,由原告收回;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郭瑞琼、侯国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与被告郭瑞琼、侯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3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限被告郭瑞琼、侯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县支行支付借款本金109309.67元以及截止2022年2月14日的利息13050.05元,并承担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同期下欠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按《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唐强: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强与被告住朱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朱容华应当偿还原告唐强借款3.5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陈连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向泉龙与被告陈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陈连明应当偿还原告向泉龙借款29600元及利息,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徐雪梅: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中强与被告徐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824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徐雪梅应当偿还原告王中强借款2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民终387号上诉人谢诗平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天龙、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民终388号上诉人李明强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天龙、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民终461号上诉人刘万文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天龙、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民终385号上诉人欧波浪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天龙、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16民终386号上诉人欧先勇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信得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天龙、四川林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素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上述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3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牟家镇联合村10组11号附1号苏文明: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4111、4112号原告甘小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4193号四川省邻水县八耳镇虎跳水村8组(现八耳镇东方红村2组)甘菊兰:本院受理(2021)川1623民初4193号原告张平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2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鸡冠石正街148号9栋负1层店铺3号重庆权轩利食品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含湖村4组1号黄新权、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办事处汇光路128号1幢16-3陈小丽:本院受理的(2021)川1623民初3682号原告四川菜篮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权轩利食品有限公司(被一)、黄新权(被二)、陈小丽(被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一支付租金35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为实际欠付租金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LPR4倍计算);2、被一支付其他费用共计469135.83元;3、被二、被三对被一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4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385号龙大妹:本院受理原告陈小龙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长女陈燕、小女儿陈燕萍归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234号雷清泉:本院受理原告向洪海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依法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3900元;2.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303号雷清泉:本院受理原告游义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依法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500元;2.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304号雷清泉:本院受理原告游中平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7500元;2.自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欠款之日;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特1号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陈辉申请宣告雷莉失踪一案。申请人陈辉称,陈辉与雷莉系夫妻关系,雷莉于2017年8月带着二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回,经公安机关查询也无消息。下落不明人雷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雷莉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雷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雷莉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华蓥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