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邹仲宇:本院受理的(2021)川民申6837号再审申请人刘登前与被申请人重庆旭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毛昌忠、王志国、李明均、邹仲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民申6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07民初117号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黄彩玲: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黄彩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完结,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黄彩玲公告送达(2021)川07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即“判决如下:一、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和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 限 公 司 第 3511929 号“Royalstar”和第1276665号“荣事达”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停止销售侵害以上商标的行为,被告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害以上商标的行为;二、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五千元;三、被告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赔偿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十万元;四、被告黄彩玲对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绵阳市涪城区新喜酒店用品经营部负担500元,被告深圳市金双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负但1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经过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发出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唐金蓉:本院受理的(2022)川0781民初1147号原告赵文旭与被告唐金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中国农业银行黑城支行贷款30000元,由被告负责清偿;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如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武都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江油市人民法院成都市新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2)川0704民初160号原告四川明镜优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新正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9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四川中成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徐明菊:本院受理(2022)川0704民初718号原告詹国鑫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詹国鑫诉请:1、判决被告一、二连带返还原告出资款121765.00元;二、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1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时00分在仙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韦勇、韦刚:本院受理(2022)川0724民初53号原告易秀英与被告韦勇、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30000.00元,并从2021年8月20日起按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期间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塔水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唐伟: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2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暂记2280从2021年4月12日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事实及理由:2022年3月起,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同意后,原告分三次向被告转款8万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江玲(四川省三台县三元镇万兴街050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1149号原告方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收、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审判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石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程天安、李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绵阳市旺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程天安、李小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704民初68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文书。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钢材款148410元及截止2022年1月31日的利息26309元,并承担从2022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利息(2022年2月15日本息合计截止182119元);2.判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520号邻水县宏明猪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勇诉你司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530号四川省邻水县御临镇石龙村1组43号廖丙全:本院受理原告胡永先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作出(2021)川1623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170号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马鹿村11组19号邱超军:本院受理原告阳银燕与你离婚一案,已作出(2021)川162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四川省邻水县黎家镇斗篷石村5组57号 李帅:本院受理的(2022)川1623民初427号原告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661号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打鼓山村10组57号周良明:本院受理原告邻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3867号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平滩村12组55号於友辉:本院受理原告甘德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623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2022)川1623民初333号四川省邻水县兴仁镇同心街姚志伟:本院受理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姚志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邻水县人民法院李永壮(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龙头村7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王盛诉重庆市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劳务工程79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9点30分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永壮(四川省安岳县龙台镇龙头村7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谭显红诉重庆市途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及时给付原告劳务工程775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8日上午10点30分在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李顺银: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3762号原告蔡新霞与被告李顺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蔡新霞和被告李顺银告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蔡新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97号金祥贵、罗志群: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祥贵、罗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379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金祥贵、罗志群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8月23日累计欠原告利息21730.77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本金付 清 之 日 止 ,以 月 利 率10.68735‰为标准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金祥贵、罗志群共同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1)川0322民初3798号张平: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322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张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四川富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289.58元及支付利息(截止2021年8月23日累计欠原告利息10296.50元,之后的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29289.58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0.68735‰为标准计算利息);二、案件受理费532元,公告费900元,共计1432元,由被告张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587号何小波:本院受理原告李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的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支付到还清全部借款时止;2.误工费1000元,车旅费500元]、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2022)川0322民初596号何勇:本院受理原告富顺县南方广告经营部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以法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广告制作安装余款2442.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简转普)。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5时00分在富顺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富顺县人民法院吴远奎: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435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吴远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8736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事项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1日10时在本院长山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董政琼、沈德福:本院受理原告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董政琼、沈德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360000元及利息、复利,对二被告共有房屋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限额内优先受偿,并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审判组织人员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刘飞:本院受理的(2022)川0321民初218号原告罗波诉被告刘飞、杨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41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受理应诉举证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双石审判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荣县人民法院王平:本院受理原告邓敬芝与被告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尚欠劳务工资11500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本院与你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相关诉讼事项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30在本院旭阳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县人民法院胡艇:本院受理的原告邓萍与被告胡艇、第三人邓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邓萍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张宗贵、杨向书: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与被告张宗贵、杨向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