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昨(24)日,记者从成都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官微获悉,去年年底,成都中院印发《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积极探索以集中清理的方式,依法合理调整个人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记者看到,该指引中的债务人,指具有成都市户籍、在成都市居住并参加成都社会保险或缴纳个人所得税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以及在成都市登记注册的个体商户。适用范围包括:股东财产与破产法人企业财产混合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为破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为破产企业债务提供担保的;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同时,债务人经强制执行后财产确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执行局在征得债务人同意后,可以移送审查。符合规定的,根据债务清偿方案,清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债务人因赌博、挥霍消费等不良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债务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致使企业无法进行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等情形的债务人,不适应于该指引。
该指引还提到,债务集中清理期间,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债务人不得担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拟定债务清理计划,并负责执行;未经法院允许,不得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