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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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镖、谢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市贵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溪支行与被告赵镖、谢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824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支付截止2022年2月11日下欠利息、罚息、复利6979.89元,以及支付从2022年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苍溪县人民法院四川艺盟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2616号原告练先胜与被告四川艺盟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嘉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练先胜请求四川艺盟天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嘉宝嘉饰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40000元。因你公司住所地不详,无法送达本案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高县人民法院刘栗江:本院受理的(2021)川1525民初2614号原告陈小刚与被告黄波、刘栗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小刚请求黄波、刘栗江给付材料费等602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高县人民法院曾强:本院受理的(2022)川1524民初167号原告徐琴诉被告曾强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古河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长宁县人民法院李合平:本院受理的(2021)川0904民初1821号原告陈代国与被告李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合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陈代国借款45000元。本案受理费9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25元,由李合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2022)川0923民初330号四川辰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0903708995664R):本院受理四川泰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与李俊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英县人民法院何卓蓉: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101号原告胡义学、何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22年4月14日9:30在本院龙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何斌文:本院受理涂昭洪与何斌文,王群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方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7108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蒋昌发: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2民初573号原告邓文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5200元以及截至2014年12月28日之前的借款利息155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以20052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付清为止,截至起诉,利息为17766.62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7日1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四川永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7056号原告杨玉康与被告韩思谊、袁吉明、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899691.41元+ 179268.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另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四川永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李勇、南充美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664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借款本金182996.5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1日为18326.65元,该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就前述债权,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西华路139号6幢1单元5层2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南充美景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勇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40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李勇、南充美景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谭俊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6649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俊杰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借款本金121844.1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2月21日为4620.76元,该日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式计算到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就前述债权,对位于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海润滨江6号楼1单元18层3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29元、公告费1200元,由被告谭俊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孙刚:本院受理原告龙星宇、张兴诉被告孙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转程序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60978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水电费151574元及资金暂用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或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姚淑华: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谯新民申请宣告死亡一案,申请人谯新民称与被申请人姚淑华系夫妻关系,姚淑华因2017年10月离家出走近5年。下落不明人姚淑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姚淑华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姚淑华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姚淑华情况,向本院报告。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21)川1321民初5107号杜虎兴:我院受理张浩诉杜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510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芋亲: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11381号原告李彦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元及支付利息2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诉讼所产生的误工费2100元;三、本案诉讼费50元、公告费600元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马红爱:本院受理原告贾维忠与被告马红爱、苏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川1321民初745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谢虎:本院受理吉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川1321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雍昌平:本院受理原告杨顺太与被告雍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判令各被告向原告偿还所借现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由于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761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部县人民法院孙兵、敬晓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兵、敬晓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无明确通讯地址,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执恢41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兵、敬晓莉所有的位于南部县伏虎镇镇江路33号1-1-1号、1-1-3号、2-4-2号房产三套(间)。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三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志江、南部县金桂丝绸有限公司、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康志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三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曾志江、南部县金桂丝绸有限公司、四川车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康志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单位)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执4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川1321执45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德阳市兴中页岩砖厂(普通合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现已审理审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德阳市兴中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549311.3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49311.37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聚合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德阳市兴中页岩砖厂(普通合伙)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驳回原告德阳市兴中页岩砖厂(普通合伙)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谭卫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357号、(2022)川0682民初213号、214号、215号、216号原告邹汉烈、鲜华成、李建和、勾东勇、冯登建与被告谭卫东劳务合同纠纷五案,原告分别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邹汉烈人工工资4000元、鲜华成人工工资4000元、李建和人工工资4000元、勾东勇人工工资3000元、冯登建人工工资4000元及资金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转程序)、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胡天银(510722197103021997):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489号原告陈丽娟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三台县金域蓝湾7号楼1-8-2号房屋过户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贺堂凯(四川省三台县新鲁镇高步村7组300号附45号):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2民初990号案件,原告三台县芦溪镇利民副食店、廖春秀与被告贺堂凯、三台县蚁能尔网吧、邓蓉、彭云秀、赵春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欠原告的货款2656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因无法查找你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芦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三台县人民法院杨乾本:本院受理原告杨光权诉被告杨乾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34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查找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蔡生:本院受理原告李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川0792民初59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19年9月5日开始至今,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支付利息。因你无法查找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半(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赵维:本院受理的(2022)川0704民初82号原告四川武岳汽车粮务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25058.6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11.7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催讨追偿产生的代理费3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程序通知书、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雷雨霖: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方云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7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雷雨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吴方云归还借款本金8000元,支付利息6000元,合计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雷雨霖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赖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媛与被告赖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727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赖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田媛支付货款28883元;二、驳回原告田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由被告赖山负担548元,原告田媛负担8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赖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郑敏: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085号原告范黎与被告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902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德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0703民初10178号原告周文君与被告陈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3000元及利息(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权产生的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2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