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
马若彤、陶勇: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572号原告何柏霖、李芬与被告马若彤、陶勇、第三人巴中市优居好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杨雲皓: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491号原告苗玲诉被告杨雲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1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扈远德: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55号原告周原庆、李燕翔诉被告扈远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9:3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王承续: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11号原告巴中市巴州区永固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王承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应诉及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熊文菊、熊文材:本院受理(2022)川1902民初307号原告熊文红诉被告四川名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熊文菊、熊文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上午10:00分在巴州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胡鲜明、赵健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1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与被告胡鲜明、赵健君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渔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罗仕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367号原告董大钦与被告罗仕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时30在雪山法庭审判庭(雪山镇天马街44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李健国: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368号原告尹芙蓉与被告李健国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雪山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罗仕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03民初366号原告朱蓉华与被告罗仕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10时30在雪山法庭审判庭(雪山镇天马街44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肖小泉:本院受理上诉人文誉儒诉被上诉人冯俊林以及原审被告肖小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9民终1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2361号民事判决;二、由肖小泉、文誉儒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冯俊林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3日至2014年11月11日期间按年利率24%进行计算;以5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冯俊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刘祥: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582号原告武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22374元及预期还款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平昌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赵海平: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565号原告周丽与被告赵海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江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裁判。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忠: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41号原告向阳荣与被告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192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向阳荣借款39930元并从2021年10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3993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1元,由被告张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泽润: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107号原告张贤与被告张泽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张泽润偿还借款7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文亭:本院受理(2021)川1923民初4522号原告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文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成都泰便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社保个人缴纳部分26490.14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王军: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315号原告梁晓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王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亮晓偿还206735元及利息;二、被告王军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梁晓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50.50元;三、驳回原告梁晓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张正君:本院受理的(2022)川1923民初97号原告王加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开庭(节假日顺延)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平昌县人民法院贵州万牧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平昌分公司、贵州万牧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325号原告平昌县坤强农业专业合作社诉你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贵州万牧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1万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罗彬: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3民初4059号原告平昌富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富新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发出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向往:本院受理的(2021)川1921民初2820号原告张超诉被告董军、向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宣告后,董军上诉,请求1、撤销通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921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2、判决被上诉人张超承担一审诉讼费、二审上诉费。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江县人民法院秦小平:本院受理(2022)川1921民初359号原告陆健与被告秦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在本院沙溪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通江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31107号张海: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31107号周静诉魏昊、张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何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397号原告张远富诉被告何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主张支付货款97000元。因其他方式送达不能,现依法向被告何军公告送达原告起诉状副本和本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2日9时在本院元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裁判。
剑阁县人民法院聂磊:本院受理原告秦广勇与被告聂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川0802民初68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李小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杰鸿、袁一中、陈兴华、李小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4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杰鸿、袁一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94109.11元及利息(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共计为424019.54元,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照《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39‰上浮50%即1.108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李杰鸿、袁一中未按上述第一项规定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被告陈兴华、李小海抵押的位于广元利州区嘉陵办烟波街1幢1-1、1-2、1-3、1-4、1-5号营业房(抵押权证号:广房他证城字第2016011301523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45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