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正富: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274号原告郝克清与被告曹正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郝克清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从2020年1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