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月19日
发 布
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兴路银领公寓2栋1单元附12号彭润均:本院受理的原告泸县平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润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李庆锋租赁费8016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1年11月11日起以801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庆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4元,减半收取902元,由被告彭润均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彭润均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办理退费手续)。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黄坭镇黄坭街999号附177号的赵大洪: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与被告赵大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521民初423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大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四川泸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河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从2021年4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赵大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保丰村2组52号附1号的刘学均(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8908143373):本院受理的(2022)川0524民初159号原告魏波与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的女儿刘艾榕、刘梦涵变更为由原告直接抚养至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教育费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抚养费13000元、教育费80000元(计算时间从2021年2月8日起至2021年12月7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采用其他法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9:00在本院少审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叙永县人民法院李明全(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秦家镇周庙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2197102122516):本院受理(2021)川1403民初2334号原告毛冬与被告李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本案的应诉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有关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赵梦康: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422号原告凌天元与被告赵梦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赵梦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凌天元欠款13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为29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赵梦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李海洋: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2民初6334号原告文超诉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海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中北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投标保证金本金5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退还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利息约为38000元)。二、判令被告李海洋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海东、朱安贵:本院受理(2021)川1402民初6393号原告万丽红诉被告刑海东、朱安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刑海东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8万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以3.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9年7月14日起计至付清时止)。二、被告朱安贵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四川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屈思宏、屈蓉与被告李金容、徐志明、四川朗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5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2781600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3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徐志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三、四川郎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41万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为1074536元;从2020年8月20日起以14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杨丽明:本院受理原告眉山市丹福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丽明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2民初39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49528元及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5月30日,以49528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以4952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货款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威远县正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2169号原告四川同庆南风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远县正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1403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威远县正宜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1403民初2168号原告四川蓉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威远县正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1)川14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民初2156号四川缘森缘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11403MA6698K87N):原告梁超诉被告四川缘森缘家具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中凯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40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四川缘森缘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梁超的货款45731元及占用资金利息。请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卢庭满:本院受理的(2021)川1423民初1650号原告钟林燕与被告卢庭满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钟林燕与被告卢庭满离婚;二、长子卢文意、二女卢梦及三女钟梦雅均由原告钟林燕抚养,随其生活,被告卢庭满自2022年2月起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每人每月1000元至三个子女年满18周岁止。本案诉讼费260元,由原告钟林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刘德武:本院受理原告金洪菊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方诉请:1、依法判令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证据资料、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四川秦川物流配送有限公司、胡启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川0824民初3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从2021年4月5日解除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签订的《金湾国际酒店通风与空调工程承包合同》;二、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47731.38元;三、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70000元;四、驳回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493元,由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33元,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 担 19360 元 。鉴 定 费31999.56元,由原告四川苍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99.78元,被告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河北中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99.7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杨宇:本院受理原告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宇、广元市苍溪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宇立即归还本金66831.23元及此款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利息及违约金;2.判令被告广元市苍溪县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未在户籍地地址居住,下落不明,现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苍溪县人民法院李开勇:本院受理的(2022)川0823民初228号原告四川金马印象科技环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开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521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本案的律师费10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3月29日下午15时在开封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剑阁县人民法院四川鸿祥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广元分公司:四川鸿祥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广元市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8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鸿祥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支付原告广元市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4319.60元。二、驳回原告广元市智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00元,公告费300.00元,合计484.00元,由被告四川鸿祥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冀志涛:本院受理的(2021)川0802民初5937号原告张克兵诉被告冀志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四川唯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未完工部分材料款25110元;2、判令被告承担因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害赔偿金30920元;3、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许利华:本院受理的(2022)川0802民初149号原告王雪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在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802民破3号本院根据四川天府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于2021年9月17日裁定受理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天府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1月11日指定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同时担任四川天府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当自2022年3月20日前向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雅安市雨城区三雅路滨江华庭1栋6楼78号四川兆盛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625000;联系电话:石国文律师18608350159、孟 昭 明 律 师13908161918)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雅安天合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2年3月23日9时在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周莘岚:本院受理的(2022)年川1823民初123号原告张德平与被告周莘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0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汉源县人民法院周莘岚:本院受理的(2022)川1823民初32号原告王友福与被告周莘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王友福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民工工资16412元;2、本案诉讼费和由本案所产生的-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3月10日上午09:3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汉源县人民法院(2021)川1803民初36906号四川鼎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世坤:本院受理(2021)川1803民初36906号张锦中诉四川雅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鼎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世坤、聂遵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雅鹿公司将蒙顶山国际茶马文化集中展示地旅游房产综合开发项目茶马古城三期商业建设与鼎发公司合作承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鼎发公司授权李世坤雇佣原告为其分包劳务,聂遵义记录原告等工作日志,向原告出具凭条。经计算,二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14743元未清偿,原告要求四被告连带支付该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程序转换裁定书、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杜超: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丽霞、潘昱竹与被告赵懿、杜超、刘雅琴、姜文佳、黄霞、周静及第三人马显娇、何志勇、李丹、陈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李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赵懿、杜超与潘昱竹于2018年6月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赵懿、杜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潘昱竹返还208,000元,并支付以20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三、赵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潘昱竹返还49725元,并支付以49725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四、驳回潘昱竹、邓丽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78元,减半收取计2889元,由邓丽霞负担306元,由赵懿负担2583元。限赵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郭攀: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波与被告郭攀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802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郭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7 日内支付杨波劳务费4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郭攀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38号周小强:本院受理原告杜颖颖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2)川1681民初21号王蓥:本院受理原告代丽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的期限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4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华蓥市人民法院(2021)川1623民初2920号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文星社区6组9号邹园园:本院受理李君与范勤快、邹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623民初29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邻水县人民法院喻世堂:本院受理的(2021)川0724民初2328号原告蒲实诉被告喻世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喻世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蒲实返还借款本金100, 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6月16日起按照LPR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喻世堂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李涛、汪国文:本院受理的(2022)川0724民初121号原告段远余诉被告李涛、汪国文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各一份;起诉要点: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在继承汪定益的遗产范围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58万元为基数,按照LPR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秀水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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