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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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阳运光: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132号原告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阳市蓥华供电分公司诉被告阳运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全年租金9185.4元以及无权占有期间(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租金5511.24元,共计14696.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4日9:30分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罗帅:本院受理的(2022)川0682民初94号原告李帅诉被告罗帅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赔偿欠款25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9日9:30分在本院蓥华人民法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什邡市人民法院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3122号原告杭州知更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夷洪昌、河南安兑贸易有限公司、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被告四川嘉寓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什邡市人民法院雷芳琴:本院受理的(2021)川0322民初2220号原告四川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和杨、雷芳琴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代偿款本息255069.33元(其中本金247219.51元,利息7849.82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51013.87元,支付律师费28886.65元,支付差旅5000元;3、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以代偿款本息255069.33元(其中本金 247219.51 元,利息7849.82元)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55069.33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还款之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2年3月8日15: 00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富顺县人民法院雍秦: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9153号原告杨朋与被告雍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壹万元整),并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段玉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1302民初9761号原告陈德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9日止利息2000元,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名单、传票、转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王礼明:本院受理(2021)川1302民初10542号原告韩湖北诉被告王礼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杜云均:本院受理原告李艳诉被告杜云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晋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充县人民法院罗禹门: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87号原告杨应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22年3月8日9:30在本院龙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林水莲:本院受理(2021)川1321民初5961号原告周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水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兴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7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书经过公告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进:本院受理原告于凤诉被告邓小波、何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川1322民初30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邓小波不服该判决并于2021年12月20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一、请撤销一审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322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改判由被上诉人何进个人承担支付于凤的下欠水果款;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公告送达(2021)川1322民初3053号一案被告邓小波提交的上诉状副本,你可到营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或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该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具体开庭时间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通知。
营山县人民法院李世全:本院受理的(2022)川1303民初8号原告汤燕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天内。并定于2022年3月7日9:30在本院龙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吴帆:本院受理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亿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华与被告吴帆、第三人谢增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亿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充市顺庆区亿家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高仕棋、程小英(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定水镇二龙场村4组8号):本院受理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李旭、周蓉(地址: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东岭巷2号):本院受理四川杰作物业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国(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星宏农村8组7号):本院受理南充市德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5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杨国(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金星宏农村8组7号):本院受理南充市佳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魏兵、杨春华:本院受理李光兴诉你们、雍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判决书,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132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魏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光兴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载明的内容),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魏兵已付的6000元可在执行中予以冲减;二、驳回李光兴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部县人民法院何碧生、敬海英:本院在执行李小碧与何碧生、敬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登记的住址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321执恢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选定评估机构通知书、(2022)川1321执恢2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南部县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3979号徐源茂、江茂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邓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经开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民终1135号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魏超与被上诉人唐继东、四川广汇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民终1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霍祥贵:本院受理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霍祥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11民初300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1.被告四川朗玛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116079元;2.驳回原告四川鹏翔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3701号万全: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3701号原告曾德清诉万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经开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田小平:本院受理原告内江市博馨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你(2022)川1011民初14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无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截止至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并定于2022年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在双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周伟: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执2275号刘翠蝉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异议期满后30日内将在淘宝网上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成交后,本院将依法强制过户。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956号四川省隆昌市石碾镇大堰塘村5组17号的谢亮林:本院受理原告阳应林诉被告谢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28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35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3963号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袁市镇大光明村10组的刘强:本院受理原告郑开黔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1028民初39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货款15571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02民初4446号陈俊英:本院受理的(2021)川1002民初4446号原告刘建伦与被告陈俊英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 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四川兴惠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诉四川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四川兴惠科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0月18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货款人民币137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起直判决解除之日止);4.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四川泸州白酒产业园区人民法庭(泸州市江阳区黄舣镇美酒路44好)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法院将缺席裁判。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陈旭华:本院受理原告孔桂兰诉被告孔玉兰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古蔺县石屏镇石屏村一组13号陈蔺:原告张叶与被告陈蔺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521民初331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叶支付从2016年11月15日至2021年5月15日起儿子陈锐熙的抚养费27000元,并从2021年5月15日起每月支付陈锐熙抚养费500元至陈锐熙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泸州映辉商贸有限公司、杜军威: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4民初4340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泸州映辉商贸有限公司、杜军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四川盛华兴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3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38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退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泸州映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海瀛街村93号贾敬华:本院经泸州市江阳区法院移送受理原告吴少成与你和被告陶洪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与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采用直接送到的方式向你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开庭传票,以及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举证不提出答辩或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钟正超(泸州市纳溪区东升街道柿子村13组33号):本院受理原告邓中海、刘建国、宋有华与被告钟正超劳务合同纠纷三案{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支付邓中海劳务工资6040元,支付刘建国劳务工资5713元,支付宋有华劳务工资2055元,并支付邓中海、刘建国、宋有华从2021年3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古蔺中海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港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执异158号异议人彭雅婷劳动争议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执异1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四川港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四川港铁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认缴出资10,000万元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本院(2021)川0502民初2654号民事判决中,古蔺中海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彭雅婷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王晓东:本院受理的(2021)川0502执异154号异议人陈世春承揽合同纠纷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执异1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王庆华、王晓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王庆华、王晓东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认缴出资(王庆华130万元,王晓东70万元)且未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对本院(2016)川0502民初2199号民事判决中,泸州市西蜀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陈世春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孔繁勋、喻升国、喻生莲:本院受理原审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城支行与原审被告喻冬梅、鲁平、喻荣钦、孔繁勋、追加被告喻升国、喻生明、喻生莲、喻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5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0502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喻冬梅、鲁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审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借款本金80万元及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三、原审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对喻荣钦生前与原审被告孔繁勋用于抵押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52号A区4号楼1号房屋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52号A区4号楼2号房屋,在抵押担保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孔繁勋、喻升国、喻生明、喻生莲、喻春梅、喻冬梅在继承喻荣钦用于抵押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52号A区4号楼1号房屋和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一段52号A区4号楼2号房屋的价值范围,对原审被告喻冬梅、鲁平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审原告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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