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2022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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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陈哲(44538119880620****):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741、1742、1743号黄利平、李俊峰、蒲金奎与陈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邓亚平(51092119680215****):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369号李代英与邓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大英县蜀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923民初1784号邓建军与大英县蜀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英县人民法院衡治敏:本院受理原告蒋勇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安装制作人工款8078元以及资金利息(以本金8078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来了四倍的标准支付);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遂宁市船山法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709号黄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黄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87473.4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708号廖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廖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67543.1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707号郑楸: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郑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3988.9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按信用卡合约约定计算至全部清偿时止);2、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706号孟玉良: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孟玉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4768,7元及约定的利息、违约金等至全部清偿时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3、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22)川0903民初710号张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张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63389.55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杜中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9民终802号上诉人梁全林与被上诉人喻文全、肖玉龙、原审被告杜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民终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710元,由梁全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923民初97号盛伟(510921198001026913):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鼎润禾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大英县人民法院曾小蓉: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110号原告江友富与被告曾小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1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向珍妮: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298号原告曾宇森与被告向珍妮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从2019年4月起至2021年12月总拖欠抚养费24600元,其中被告曾给付500元抚养费;2.被告从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800元至原告18周岁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准时参加诉讼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3月18日上午9点在本院家事法庭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杨寓然:本院受理的(2022)川0603民初94号原告陶瑶与被告杨寓然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陶瑶与被告杨寓然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陶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王明仕:本院受理的(2022)川0623民初89号原告夏红英与被告王明仕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拒绝履行给付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2年4月12日9时在本院凯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中江县人民法院谭定沛:本院受理邓顺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623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已判决:一、准予原告邓顺秀与被告谭定沛离婚;二、婚生女邓梦菲、邓梦茹均由原告邓顺秀直接抚养,被告谭定沛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每子女抚养费1000.00元,至婚生女邓梦菲、邓梦茹独立生活时止;婚生女邓梦菲、邓梦茹所产生的教育费及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原告邓顺秀与被告谭定沛各自承担50%,至婚生女邓梦菲、邓梦茹独立生活时止;三、被告谭定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邓顺秀支付精神损失赔偿金50000.00元;四、驳回原告邓顺秀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60.00元,由原告邓顺秀承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江县人民法院卿立华:本院受理的(2021)川0682民初2791号原告张世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世蓉与被告卿立华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张世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