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成武晋【2022】第001号吴永莉: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责令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编号:成武晋【2021】第007号)的要求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予以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拆除位于武侯区晋阳村三组阳公桥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跨河违法建筑物。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本机关将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若你对上述催告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则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联系人:张萧 王玲 联系电话:87441627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综合执法局
2022年1月18日